新公司法章程
章程是組織或團體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那么,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新公司法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新公司法章程
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名稱為: 。
第二條 公司住所為:
第三條 公司股東為:
第四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設立之日起。
第六條 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先生出資 萬元人民幣,以貨幣形式出資,出資時間xxx6年月 日。占注冊資本的 %; 先生出資萬元人民幣,以貨幣形式出資,出資時間xxx6年 月 日;占注冊資本的 %。 女士出資 萬元人民幣,以貨幣形式出資,出資時間xxx6年月 日;占注冊資本的 %。
第十條 本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及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及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應記載下列事項:股東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股東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十四條 股東不按本章程第九條的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的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財務會計報告和股東會記錄;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5、股東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6、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股東有權按照自已所持公司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組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本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額;
3、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按出資額承擔風險責任。
第五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時,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第六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一般在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股東會議時,可委托其他成員投票并出具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 召開股東會,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作出以上所列決定及其他事項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1名,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定;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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