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寫好議案和建議
如何寫好議案和建議?那么,下面就隨CN人才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一、什么是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
議案是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代表議案,即人大代表討論解決某一問 題的辦法、措施、意見和方案。全國或地方各級人大會議召開時的某一個代表團,或30人以上全國人大代表聯名,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鎮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依照法定程序向本級人大會議提出供人大會議審議并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人民代表的提議案權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事原案的權利。依法提出議案是代表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從實質上看,人大代表提議案如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一樣,既是發表自己政見的過程,也是衡量一個代表的議政水平高低,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能力大小的重要標尺。“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代表法”對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的規定。
《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雖然《憲法》在對全國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議案的權利作明確規定之時尚未對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權利作規定。但《地方組織法》卻依據《憲法》原則彌補了這一點。如《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2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此外,《地方組織法》第十九條還對縣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也作了明確規定。而《代表法》第九條和第十八條則對全國各級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級人大提出議案和向本級人大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作了同樣明確的規定。從上述可見,我們作出這樣的回答:由于法律規定了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是“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的,所以我們把人大代表提議案和建議的權利稱之為“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
二、議案的形成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般的說,形成一個議案要具備三個條件:
1.從提出議案的主體來說,要具備提議案的法定資格或符合法定的 代表聯名人數??h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 人以上聯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5人以上聯名,也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2.從議案的內容來說,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如果屬于政府工作方面的事情,則不應該以議案的形式去提出,而要用建議、批評和意見形式去提出。實踐中,由于“屬于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內容不易把握,因而每年召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都有數量相當多的議案實際上是屬于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 批評和意見,因此,每次大會上經過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都要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很多議案轉為建議、批評和意見去處理。
3.從議案提出的時間來看,所提議案必須符合法定時間要求。雖然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議案可以在大會舉行前提出,但實踐中絕大多數是在大會期間并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的。如果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后提出的議案就要當做建議、批評和意見來處理。以上三個條件,是對議案的最基本要求,工作中習慣稱為硬件。
代表在提出議案時,還應當注意幾個具體問題:一是要一事一案。一個議案只就一個問題提出案由、案據和方案,不要把幾個問題放在一個議案中提出;二是要使用大會印發的議案專用紙;三是參加聯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親筆簽名,并填寫清楚代表證號、郵政編碼和通訊地址。在同一提案中,代表不能重復簽名。議案由誰領銜,請提出議案的代表自己商定。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需要由代表團全體會議的過半數通過,并由代表團負責人簽名;四是對列入本次大會審議的各項議案的意見,可以在有關會議上發表,也可以整理成書面意見直接送大會秘書處,不要作為議案提出;五是書寫要工整,字跡要清楚可認,以保證大會秘書處按照程序及時處理。
三、如何寫議案和提出議案?
議案的寫法。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代表團或代表聯名依法提出議案,一般都填寫由大會統一印制的議案專用紙。在撰寫代表團或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一件議案中只能就一個問題提出案由、案據和方案,不得把多個問題并列到一個議案中提出,以免造成人大會議召開時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審議中的困難。
2.議案的書寫要工整,字跡要清楚。(現在電腦打印普及了,最好用電腦打字打在上面,或打好后貼在議案紙上)。
3.參加聯名提出議案的每位代表,都要親自簽名,但不要重復簽名;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需要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并由代表團負責人簽名。
議案的提出。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代表提出議案,應是代表依法履行職權的一項重要形式。代表在履行議案提出的這項職權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要積極參加當地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代表的視察活動和調研活動,并結合自身平時的調查,注意廣泛收集提議案的素材。(當代表的調研活動是貫穿于整個代表任期內的,不是為了開會才突擊一下);二是代表撰寫議案前應認真學習有關法律和文件,了解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和方針政策,以便于使自己所提議案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據,能為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一府兩院”所參考和采納。(因為如果不加強學習,不注重吸收新的信息,也就寫不好有使用價值的議案);三是應當注重恰當行使提議案權。從以往的情況看,有的人大代表對代表議案的性質和作用不甚了解,以為不管什么事,只要用議案的形式提出,就會受到重視,因而受當地委托,在人大會議上,以議案形式提出屬于政府職權范圍內的事情,向國家要項目,要投資,或要求解決某項專款等事項。象這類屬于政府要辦的事情則不宜作為議案提出,而可作為建議提出。如每年的全國和省、市、縣(區)人大會上,代表們又要提有關爭取經濟項目的事,雖然這很有必要,但最好是以建議的形式提出。因為如果以議案形式提出,最終也要轉為建議辦理,而且提議案必須是10 人以上代表聯名,這個過程比提建議復雜得多,所以最好用建議的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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