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
為了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了《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必須遵守本條例。
跨省的河流、湖泊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國家有規定的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 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屬于集體所有。
第四條 全省對水資源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下級管理服從上級管理,部門管理服從統一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按統一規劃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各項事業。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養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態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水體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實行計劃用水、科學用水、節約用水。
各單位應采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省水利廳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水資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門負責管理省轄市規劃區范圍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節約用水工作;環保部門負責對水體污染進行調查、監督和評價,對水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地質礦產部門負責地下水普查勘探和監測,并對地下水的開發利用進行監督。
市(地)、縣(市、區)水利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水資源管理工作。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水資源的主要職責是:
(一)實施《水法》及其他有關水資源的法律、法規;
(二)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全省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編制開發利用水資源的綜合規劃,制定水長期供求計劃和水量分配方案;
(三)歸口管理全省節約用水工作;
(四)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水資源費的征收、使用、管理;
(五)統籌城鄉水資源,對水資源進行統一調配,處理用水糾紛;
(六)負責國家分配給我省的黃河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工作;
(七)負責水資源的保護工作,協同環保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八)組織協調重大的水資源科研工作;
(九)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政監督管理,負責查處違反水法律、法規的行為,調處水事糾紛,保障水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三章 開發利用
第十二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進行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全省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市(地)、縣(市、區)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
第十三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
全省的綜合規劃和跨市(地)的流域或者區域的綜合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編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地)的綜合規劃和跨縣(市、區)的區域或者流域綜合規劃,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市、區)的綜合規劃,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防洪、治澇、灌溉、航運、城市和工業供水、水力發電、漁業、水質保護、水文測驗、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動態監測等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綜合規劃應與國土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需要。
經批準的規劃是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活動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核準。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制定中長期實施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正確處理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區之間的關系,統籌兼顧供水、灌溉、治澇、發電、航運、漁業、水土保持等各方面的需要,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
第十六條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水土資源條件,發展灌溉、排水、水產和水土保持事業;應積極采取噴灌、滴灌、管道灌溉等節水灌溉方式,促進農業穩產高產。
第十七條 興建引用黃河水工程,應對渠首沉沙、清淤占地等進行科學規劃,防止渠道淤積、土地沙化和引起澇、漬、堿災害,并應妥善安排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
興建水工程需要遷占、移民的,應按照受益負擔、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排好移民和遷占地區群眾的生產、生活。所需安置經費,列入工程建設投資計劃,并應當在建設階段按計劃完成安置工作。
第十八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需要,維持生態環境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工業發展規劃時,必須以水資源評價為依據。擴大城市供水規模,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利用水能資源、水運資源、水產資源和旅游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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