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遷工作調查報告范文
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就如何運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城市拆遷工作展開了了熱烈的討論,并結合工作實際,對過去的拆遷工作進行了認真回顧,對今后的拆遷工作如何實施進行了初步思考。現簡要匯報如下:
(一)城市房屋拆遷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事關社會穩定及黨和政府在群眾中的形象。按照市委、市政府“拉伸框架,完善功能,提升形象,彰顯特色”的建設思路,城市建設得到快速發展,近5年來,共實施拆遷項目60多個,拆除房屋面積75萬平方米,大多城建工程都離不開拆遷工作。
一是城市房屋拆遷是城市建設的先導性工作。
城市房屋拆遷是城市建設的前提和先導性工作,無論是城市道路基礎設施建設,還是政府實事和民生工程建設,只有順利實施拆遷工作,才能有效保障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如七閘橋、龍川二橋、北區道路框架的建設都是從拆遷開始的。
二是城市房屋拆遷是改善居住環境的實事工程。
為了提升城市形象,增強城市功能,改善居住環境,就必須實施城市拆遷改造。近幾年我市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建設,生態廣場和各種小公共綠地的建設,老城區的改造和環境的整治,無一工程項目不與城市拆遷有關。
三是城市房屋拆遷搞得好壞是事關社會穩定的大事。
城市拆遷對一個地區形象的提升、經濟發展要素的集聚、城市功能的增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拆遷工作是符合大多數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的。回顧近幾年的實踐,在各個項目拆遷實施過程中,有相當部分拆遷戶能夠理解拆遷政策,關心拆遷工作。但由于拆遷戶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家庭收入高低不一,在拆遷簽協過程中就表現不同的思想反映和言論行為。有的認為房屋拆遷是個框,什么問題都能往里裝,家人有下崗的要求安排工作,家庭收入不高的要求低保,住房面積小的要求超面積安置。不管是否與拆遷相關聯的問題都統統提出,問題得不到解決,拆遷協議就不簽。更有少數拆遷戶強橫野蠻、語言粗魯、漫天要價、難以溝通,使拆遷工作難以推進,XX年在長江國際花園突擊拆遷整治工作展開前,推進的難度是無法想象的,該區域老百姓無理取鬧,用糞澆、用棍棒追打工作人員,三個月時間60名工作人員未能進入拆遷戶家中,給拆遷工作造成非常被動的局面。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這就要求拆遷必須把維護社會穩定的重任放在首位,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實施“平安拆遷”、“和諧拆遷”,讓遵章守紀的拆遷戶不吃虧,讓違規違紀的“釘子戶”無便宜可得。
應該講,在近幾年的拆遷實施過程中,積極開展“平安拆遷”活動,始終堅持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做到以人為本,和諧拆遷,在堅持政策的前提下幫助群眾解決拆遷過程中實際困難,化解各種矛盾,體現了黨和政府的溫曖,拆遷實施部門連續三年被省建設廳表彰為“平安拆遷”先進單位。拆遷工作人員用辛勤的汗水為**的社會穩定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二)在這次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嚴格用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和以人為本的理念對照、檢查、分析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仍然存在許多不足的方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是拆遷政策不配套。
XX年11月1日,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開始實施,《評估指導性意見》要求“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但我市目前仍是按區位加重置價計算補償價格,在房地產市場價格上漲的情況下,以區位加重置價格進行的貨幣補償和以產權調換選擇安置房的市場價格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價差,實際上剝奪了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權利,增加了安置房的建設壓力,加大了安置矛盾。
二是拆遷項目缺乏計劃性。
拆遷項目是跟著建設項目走的,城市的'建設項目應當走可持續發展的路子,既要適度超前,又不能“子吃卯糧”,無論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還是房地產開發,都要有近期、中期和遠期規劃,千萬不能有隨意性。否則,在建設資金的投入和安置方面就會出現不協調的方面,倒頭來,只能造成政府財政巨額浪費,虧對于納稅人和子孫后代。
三是安置房建設滯后。
從XX年實施的拆遷項目開始至今,我市仍有1300戶左右的被拆遷群眾騰倉在外,無法得到安置,其中福利院周邊項目、五星級酒店綜合開發項目、建盈國際城項目的拆遷安置房尚未建設。由于安置房遲遲不能到位,超期過渡騰倉費用累計達1600萬元,每月支付150萬元,群眾最長的在外騰租房達四年之久,有的拆遷戶孩子大了要結婚沒有房,甚至有的個別老人連去世前都未進得了家。造成了被拆遷群眾極大的不滿,每個月都有被拆遷戶因得不到安置而上訪,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這些問題不要說放在一般的老百姓身上,就是放在領導干部的身上,可能也會有很大的想法。安置房的問題連年提連年得不到根本解決,沒有做到以人為本,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四是建設資金不能及時到位。
保證拆遷資金的落實是推進拆遷工作的基本要求,由于拆遷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導致張綱一號地塊、利民北路上市地塊、福利院周邊,五星級酒店等項目的拆遷無法進行,取得土地的開發商無法開發,影響了政府招商引資的形象。國務院《條例》、省建設廳多次發文,要求在發放拆遷許可證前必須保證足額資金到位,嚴禁拖欠拆遷資金。而我市由于資金不及時到位造成拖欠拆遷資金4600多萬元。在資金的管理上也存在著問題,一是《關于加強政府投融資執行能力建設的意見》先公示后審核的內容,違背《條例》精神難以操作,與被拆遷人簽訂的協議是一種民事行為,一但簽訂就生效,審核根本沒有意義;二是每份拆遷協議由融資辦先審核實際上根本行不通,這些從制度上又制約了拆遷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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