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新賓地區因林木承包、轉讓、經營而產生的糾紛呈上升趨勢,因林權糾紛而導致的訴訟、上訪也越來越多,如不能妥善及時地處理這些糾紛,必將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20xx年,全縣訴至我院的林權糾紛案件有8件,占合同糾紛總數的1.58%;20xx年增至18件,占當年合同糾紛總數的3.58%,20xx年,受理該類案件16件,占同期合同糾紛總數的3.3%。林權糾紛案件不僅在數量上越來越多,而且,案件的復雜程度也越來越大。
由于八十年代以前的計劃經濟時期,農村管理體制多次變動,土改到合作化、四固定、聯產承包責任制,期間合了又分,分了又合,七十年代打破界線造田地,八十年代林業發證又出現重、漏、錯發的現象,因而導致林權糾紛時間跨度大,牽涉面廣,歷史遺留問題多。法院受理的林權糾紛案件,取證難,結案難。我院針對這種情況,對當前林權糾紛案件進行了專題的調研。
一、林權糾紛的特點
1、案發的必然性。隨著近年來國家加大對農業的投入,商品林的效益顯著提高,林業資源倍受重視,農民造林、營林的熱情高漲。又加上免征農賦、土地升值、木材漲價等多種因素,越來越多的人關注林業利益。由于當前農村普遍存在法律觀念淡薄,法律知識匱乏的現狀,導致農村集體經濟利益分配不均衡,所簽林業承包合同不完善、不合理等現象出現,因而發生糾紛就不可避免了。
2、訴訟主體的特定性。林權糾紛主要類型為林業承包合同糾紛,林業承包合同糾紛的訴訟主體為承包人與發包人;在發包方違反民主議定原則,侵害村民利益時,村民或村民代表半數以上的也可作為訴訟主體進行訴訟。
3、矛盾糾紛的群體性。糾紛發生后,往往會出現當事人的家族親屬、其他村民等群體共同參與。實踐中,糾紛的一方或雙方,出于法不責眾、人多勢眾的心理,往往尋找各種借口,組織群眾集體上訪?,F今已成為不可忽視的社會不穩定因素之一。
4、激烈的對立性。由于人們對政策和法律的理解不同,加上經濟利益的驅動,爭議雙方對立情緒非常大。村委會往往在換屆后,新班子出于經濟利益驅動和受村民“紅眼病”的壓力,往往擅自解除林木承包合同;而承包林木方因自身合法權益被侵害而氣憤,情緒往往很激動,導致雙方激烈對抗。如問題不能及時解決,有的就會采取上訪、靜坐、堵路等極端方式,加劇矛盾的激化。
5、廣泛的影響性。這類糾紛若得不到及時妥善處理,不僅不利于社會穩定,而且易發生惡性刑事案件。林業承包的當事人一方往往是多人,有時也存在發包方因違背村民民主議定原則,引起全體村民的不滿,引發群體性上訪、鬧事事件的發生,不穩定因素加大,矛盾尖銳。
6、糾紛起因的復雜性。由于過去林業政策多變,歷史遺留問題多,導致糾紛的因素復雜,矛盾交替存在,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政策的原因,還有利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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