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高度重視工會工作,胡錦濤總書記在同全國總工會新一屆領導班子成員和中國工會十五大部分代表座談時指出,黨和政府要“支持工會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認真研究和及時解決工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把更多資源和手段賦予工會組織,為工會工作提供更好的環境和條件。”這一重要指示,為進一步彰顯工會作為和社會影響力提供了新的廣闊空間,必將對工會組織在新形勢下更好地服務大局、履行職能產生重大深遠的影響。
一、對“資源”和“手段”內涵的理解
所謂“資源”,筆者認為主要是指黨委和政府(行政)應該交給工會或者可以交給工會用來行使工會職能的條件,即法律、法規目前已規定或雖無法律、法規規定,但實踐證明交給工會更有利于黨政開展工作和工會行使職能的部分。
一是政治資源。這主要體現在黨加強對工會工作重視和領導,如定期召開黨的工會工作會議,根據形勢任務的需求,聽取工會工作匯報和研究工會工作。切實落實工會干部政治待遇,鄉鎮(街道)以上工會主席進入同級黨的領導班子,享受同級黨政副職待遇,工會干部能享受與黨政其他部門干部同等選拔、同等培養、同等交流使用的政治待遇。拓寬工會組織和職工參政議政的渠道,適當擴大人大職工(工會)代表、政協工會界別委員的比例。工會發展能納入到經濟社會發展目標體系中,同時規劃,同力推動,同等考評。
二是法律政策資源。這主要體現在黨委、政府、人大三方面制定法規對工會工作的支持。黨委在不同時期制定下發加強工會工作意見,為工會工作提供政策支持。政府根據工會有關重要工作制定支持工會工作意見,以制度形式明確支持工會工作的措施。具有立法權的人大加強有關職工和工會工作的立法,為工會工作提供切實的法律保障。
三是經濟資源。這主要體現在各級政府在制度上加強工會經費獨立收繳保障,并通過向同級工會財政撥款,以補充工會工作經費的不足。政府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一方面保證將企業和經營性事業單位工會經費收繳納入國、地稅征繳體系,另一方面將財政保障的機關、事業單位工會經費收繳納入財政預算并落實劃撥到工會賬戶。凡具有《工會法人資格證》機關、企事業單位工會都應設立獨立的工會賬戶,并保證工會經費專款專用,不受行政干預。在工會開展送溫暖、助學、促進就業、幫扶救助、服務勞模、民主管理、創建文明行業等各項工作時,各級政府要加大資金支持,以保證工會工作的深入開展。工會通過合法經營活動盤活和擴大工會資產,各級政府應予以支持,允許工會接受社會資助,增強工會辦事實力。
四是組織資源。這主要體現在各級黨委、政府對工會組織建設中制度以及人、財、物的支持上。在健全基層工會組織方面,落實鄉鎮(街道)以上工會組織機構、人員、場所、經費。協調相關部門支持機關、企事業工會建設,把企業工會組建納入工商行政管理體系,做到建企即建會。同時,把機關、事業單位工會組建與機構設置一同進行,做到建機構即建會,真正做到擴大覆蓋面。
五是其他資源,其中包括教育資源、信息資源和社會救助資源等。如,明確工會組織主要承擔職工技能培訓任務,建立工會主導的職工培訓基地,把職工培訓資源主要集中到工會。擴大工會職介規模,給予工會職介和再就業基地建設支持。將工會幫扶工作納入社會救助體系,由工會主要承擔在職職工(包括農民工)、勞動模范等群體困難救助,并給予相關資金支持。
當前,黨委和政府賦予工會組織的“手段”,筆者認為主要是保證并支持工會行使職能的執行力,包括工會借勢借力于有關執法、行政主體強力推進有關工作的剛性手段以及決策權、否決權等。
(一)剛性手段。在法律監督方面,工會要全面參與有關職工和工會的人大執法檢查、政協視察活動,人大、政協要把檢查、視察中工會的意見作為主導意見;在工會組建方面,黨、政主管部門要把配合工會組織督促機關、企事業單位組建工會,納入自身重要職責范圍;經費收繳方面,要把工會督查納入稅務督查范圍,工會與稅務部門聯合開展,由稅務部門負責落實工會的督查意見等等。
(二)對事關廣大職工整體利益、長遠利益的決策,工會要有過程的參與權,結果的審議權。如在制定有關職工利益和工會工作的法律政策,工會組織要全程參與、主導參與。在工會主席配備上,上級工會要參與醞釀、參與考查、參與決定、最后批復等。
(三)對事關廣大職工最直接、最現實、最迫切的利益問題,工會要有否決權。如:工會組建方面,在企業工商年審時,必須有上級工會出具的企業工會建設達標認定書,否則不予年審;勞動爭議調處方面,工會要作為代表職工的主要參與方,有最終否決權;勞動保護方面,工會全程參與事故處理,有權作否決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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