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試點社會調查報告
摘要:對某省30個樣本社區的調查發現,由于脫離了地區實際,一些地方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加劇了基層政府的債務風險,缺乏農民的有效參與導致農民不滿情緒,甚至助推“三無”農民的產生,影響了農民的生存與發展。對此,應從土地利益源頭斬斷地方政府強制推動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不當激勵;及時調整不切實際的新型農村社區;確立農民自愿、資金充裕、產業支撐等基本建設前提;鼓勵但不強制農地規模化流轉,并促進欠發達農村的新型農村社區化試點與小城鎮建設的有效銜接。
從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和改善民生的角度看,農民集中居住確有其必要性,但在建設資金不足、試點政策不完善、失地農民利益補償與社會保障機制等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并不具備全面展開的可行性。但不少地方政府出于土地利益的需要,以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名義,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以地生財”,盲目推動拆村造城的新型農村社區建設。調查顯示,全國平均每六個村就有一個村在經歷“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其中72.3%始于XX年及以后。從全國范圍看,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已經從試點走向全面鋪開階段,建設熱點已經從江蘇、浙江、山東等經濟發達的東部省份,轉向河南、安徽、陜西等中西部省份;建設重點已經從城郊結合部、非農產業發達的農村,轉向城市規劃區以外的不發達農村區域;已經有相當部分的縣市基本實現了農村全域社區化。但一些地方拆并村莊后,農民擴大就業問題沒解決,生產生活更不便利,不少地方村莊拆并不符合農民意愿。有的地方出現了一些不和諧現象,需要高度重視。因此,需要深入研究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并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調查樣本的選取
事實上,具備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條件的一般是城市規劃區、農村勞動力絕大多數已轉移到城鎮和非農產業就業的發達地區,且XX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不提倡、不鼓勵在城鎮規劃區外拆并村莊、建設大規模的農民集中居住區,不得強制農民搬遷和上樓居住”。因此,在實踐中,地理上遠離城市規劃區、農民就業和收入以傳統農業為主的經濟欠發達農村大規模開展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中的問題尤為突出,應成為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調查研究的主要對象。因此,我們選擇具有代表性的某省進行實地調研。某省的代表性主要體現在:
第一,某省是典型的農業大省、人口大省和糧食主產區。
第二,某省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力度較大,尤其是欠發達農村開展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數量較多,其所表現出的問題更全面和具體。具體到某省,我們將其劃分為東、西、南、北、中五大區域,每個區域按以下標準選取6個樣本社區:
一是社區至少部分建成且有人口入住。
二是社區地理位置上不在縣城規劃區內,無明確規劃區的需遠離當前縣城5公里以上(含5公里)。
三是社區所在鄉鎮經濟以傳統農業為主。
四是社區規劃搬遷范圍內的農民收入以農業為主。按以上標準選取的30個樣本的概況見表1所示。
二、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基層政府債務風險不容忽視
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面臨的首要問題是資金問題。資金已成為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關鍵制約因素。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資金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公共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投資,簡稱公共投資,政府是其主要投資主體。二是社區住宅投資。由于社區住宅屬于私人物品,因此,從法理上說,社區住宅投資主要應由農民負擔。理論上看,各級政府尤其是基層政府只需考慮公共投資的承受能力。但現實情況并非如此,包括社區住宅在內的一切社區設施,事實上大多都由基層政府委托企業“統規統建”,且普遍采取bt模式進行建設。企業擔當的是墊資者兼建設者的角色,在債務關系中,企業面向基層政府追索建設成本和合理利潤,結果導致基層政府在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中的債務風險問題日益凸顯。主要表現在:
1.基層政府直接面臨公共投資債務風險。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公共投資具有兩大特點:一是投資規模大。據某省省級部門測算,一個5000人規模的農村社區,其公共投資規模在2500萬元左右。30個樣本社區中,有10%的社區的公共投資規模在1800萬元到XX萬元之間,有80%的社區在XX萬元到2500萬元之間,有10%的`社區在2600萬元到3300萬元之間。30個社區的實際投資狀況與某省省級部門測算的數字基本吻合,反映了某省的普遍狀況。二是公益性強。如某省的“五通六有兩集中”建設標準中,只有幼兒園、連鎖超市能夠通過投資形成直接利潤回報,所以社會資本參與的積極性不高。即使有社會資本參與,一般也以企業或個人捐贈、贊助的方式出現。30個社區中,非政府資金在公共投資中所占比例最高僅為27%,很多社區根本沒有社會資本參與。
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公共投資的兩大特點決定了各級政府必然是投資的主體。但由于某省新型農村社區化化建設規模較大,導致各級政府層層下沉投資壓力,普遍形成“鄉鎮自建,省市縣財政獎補,各級支農資金整合支持”的投資格局。在30個社區里,公共投資中鄉鎮投資超過50%的達到25個,說明鄉鎮政府是主要投資主體,但與主要投資主體地位不對應的是鄉鎮微薄的財政收入。30個社區所在的30個鄉鎮,XX年財政收入最低的僅為350萬元,最高的僅為1800萬元,有87%的鄉鎮XX年財政收入在1000萬元以下;30個鄉鎮在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方面的投資與財政收入比率最低的是0.27:1,最高的達到4:1,其余28個社區兩者比率均超過了0.3:1。公共投資數額巨大而自身財政收入微薄是某省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的突出問題,但30個鄉鎮的社區化建設不僅沒有停滯,反而在持續進行。其原因在于公共投資的bt模式容易使人忽視潛在的債務風險。這種“借來的發展”只是帶來了表面的繁榮,但埋下了巨大的債務風險,導致并不具備償債能力的地方政府只能通過不斷借債,來掩蓋債務責任和風險,并通過利息計入本金而不斷放大負債規模。 2.社區住宅墊資風險日益凸顯。基層政府在新型農村社區化建設住宅投資方面的墊資風險,在對30個樣本社區的實際調研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證。截至XX年底,只有2個社區的住宅售出率達到100%,5個社區的住宅售出率超過30%,其余23個社區均在30%以下。也就是說,樣本社區住宅普遍處于零星購買狀態,而因此形成的沉淀投資規模和債務隱患,較公共投資數額更為巨大。調研表明,截至XX年底,30個社區在住宅建設方面的投資最高達1.3億元,最低為0.8億元,平均為1.05億元。使基層政府難以回收社區住宅投資成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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