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擔保合同范文合集10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擔保合同10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擔保合同 篇1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于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以上內容就是我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擔保期限的法律規定,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擔保人與被擔保人就擔保期限達成了一致協議,但為了保護擔保人利益,如果擔保人提出異議,超出法律規定的期限法院將不會支持。
擔保合同 篇2
摘 要 目前司法實踐中關于公司對外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存在諸多爭議,這一問題關鍵在于如何實現《合同法》第52條與《公司法》第16條的銜接,即對強制性規定這一概念的理解與適用,本文擬通過對理論與司法案例的分析,構建一個公司對外擔保合同效力認定的法律邏輯框架,來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
關鍵詞 公司對外擔保 合同效力 強制性規定
合同作為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在市場經濟的今天更應強調其私法自治性,避免對其的粗暴的干涉,在我國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也是在不斷減小外部因素對當事人之間合同效力的干涉。目前我國立法中對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條款是《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它確立了合同無效的判斷標準,但單就此條款我們難以在司法中做出判斷,它需要結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才能予以運用,學理上這種條款叫做引致條款。豍
圍繞這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幾個相關的司法解釋,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边@就明確了法律與行政法規的范圍,即對于地方性法規及部門規章不得適用,但也有學者認為對于地方性法規與規章的認定需要具體分析其與上位法的關系。豎之后,20xx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14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0xx年7月7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要求“人民法院應綜合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互沖突的權益,諸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制的對象等綜合認定強制性規定的類型。如果強制性規范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于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征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這就更加細化了《合同法》第52條第5項,進一步明確與縮小了用以判斷無效合同的法律法規的范圍。即把第5項的強制性規定分為管理性規定和效力性規定,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才能認定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 篇3
甲方(債權人):
乙方(債務人):
丙方(擔保人):
本擔保于 年 月 日由以上三方在 簽訂。
為了確保甲方與乙方于 20xx年 12月 29日簽訂的《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合同編號: ,借款合同本金為人民幣 圓整)的全面履行,丙方應乙方的要求,自愿為乙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無法履行上述簽定的主合同,導致乙方對甲方產生的債務,提供無限連帶擔保責任。
經三方經友好協商,就上述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擔保書。
一、擔保內容
1、本擔保書所擔保的債權為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無法履行上述甲方、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主合同的約定,產生的甲方對乙方享有之債權。
2、丙方以其擁有的全部資產作為抵押擔保,且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擔保的范圍包括甲方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支付全部款項,甲方追索逾期借款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違約金、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等。
3、丙方根據本擔保以保證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銷無限連帶擔保責任。
4、 本擔保書約定的擔保期限為二年,自本擔保書訂立之日起計算。
5、 保證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6、 本擔保書自丙方蓋章,甲方、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主合同無效或失效并不影響本擔保書的效力,本擔保書項下的擔保延及丙方在主合同無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責任。
7、 丙方特別承諾:丙方在簽署本擔保書前,已經充分理解、明確認識到簽署本擔保書的法律后果,因此確認本擔保書不因上述主合同無效而無效,即使主合同因某種原因無法履行或無效,均不影響本擔保書的效力,不影響丙方對甲方的擔保責任。
8、 本擔保書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依照主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予以解決。在訴訟期間,本擔保書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二、其他事項
1、本擔保書未盡事宜,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另行協商解決。
2、本擔保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蓋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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