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
保證人: 保證人: 保證人:
為確保 (以下簡稱債務人,身份證號碼: )與債權人簽訂的編號為2011年借貸字第 0601號《民間借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愿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為明確締約各方權利義務,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締約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幣種及大寫金額)分別為:個人民間借貸人民幣伍佰萬元整。 第二條:保證范圍和責任
保證人保證的范圍包括但不僅限于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費、執行費、拍買費、公告費、送達費、手續費等債權人實現債務的費用。
針對本合同每個單個保證人,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僅限于保證、質押、抵押),不論上述其他擔保何時成立、是否有效、債權人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均不因此減免,債權人均可直接要求各保證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各保證人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每位保證人對本合同項下保證范圍承擔100%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條: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本合同項下有多個保證人的,各保證人共同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條:保證期間
1、保證期限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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