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訴狀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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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狀成功案例1
申訴人(原審被告):市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該店經理
委托代理人:男歲族原籍市
現在市區街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市廠
法定代表人:xxx,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xxxx;,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于年月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型男涼皮鞋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于年月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市,以應市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商品按時發至市。其中,皮夾克于年月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于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周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雙,各式皮夾克件賣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幣余元。
盡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于年月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百貨商店在____市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對于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采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市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民事申訴狀成功案例2
申訴人:吳xx,男,漢族,1xx年9月13日出生,xx省xx市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申訴人:王xx,漢族,1xxx年11月15日出生,xx省xx市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沈xx,男,漢族,1xxx年10月24日出生,xx省黃平縣人,現住xx市*路90號。身份證號碼:
申訴事項:
1、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20
10)黔東民終字第622號判決。
2,判令被申訴人沈xx賠償非法占用申訴人房屋的租金 元。
3、判令被申訴人立即搬離xx市*路*號房屋。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實
經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于20xx年1月21日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書》。被申訴人同意將屬于其所有的xx市環城北路90號房屋出售給申訴人,該房屋土地使用面積146.2平方米,建筑面積550.50平方米,房屋總價款52萬元,預付定金1萬元。
《協議書》簽定后,于20xx年10月左右,才知道被申訴人賣給申訴人的房屋,早在20xx年因為潘x貸款提供擔保,被xx市人民法院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凱民初字第602號判決書,于20xx年11月9日,以(20xx)凱執字第260號民事裁定書查封。
20xx年10月28日,經被申訴人沈xx向xx市人民法院請求,并經申訴人同意,xx市人民法院以281198元將被申訴人所有的xx市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變賣給申訴人,并據此作出(20xx)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依據(20xx)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于20xx年10月26日,申訴人向xx市法院執行局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盡管申訴人是從xx市法院以變賣的方式,用281190元購得被申訴人xx市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但申訴人嚴守誠實信用原則,仍然按照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20xx年1月21日簽定的購房《協議書》中的約定付款。即: eq oac(○,1)1、20xx年1月21日,申訴人王xx支付被申訴人沈xx定金10000元; eq oac(○,2)2、20xx年10月26日向xx市法院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eq oac(○,3)3、20xx年11月20日,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沈xx支付購房款300000元(現金),共計535000元。
這里需要慎重說明的是: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協議書》中的約定是:房屋總價款是520000元,而申訴人實際向被申訴人支付545000元,為什么申訴人要向被申訴人多支付25000元呢?原因是:20xx年10月27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協商支付未支付的275000元房款時(520000-2350000-10000=275000),被申訴人沈xx提出:現在房屋過戶費高了,要求增加過戶費,申訴人考慮當時過戶費的確上漲了,就同意給被申訴人增加2.5萬元過戶費。這樣申訴人就還要向被申訴人支付30萬元,依據雙方商定的付款數額,被申訴人當即寫了30萬元的收條。該收條當時沒有交給申訴人,而是自己保管。但被申訴人又說:他現在沒有錢過戶,要求申訴人先付被申訴人80000元房款作為過戶的費用。應被申訴人的要求,申訴人于20xx年10月7日上午10時34分,申訴人支付75000元房款作為被申訴人的過戶費。被申訴人得75000元后便與申訴人一起去xx市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去到房產局后,由于沒有xx市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xx市房產局不同意過戶。
經申訴人要求,20xx年11月14日,xx市人民法院送協助執行通知書到xx市房產局。該月15日,申訴人就叫被申訴人去xx市房產局過戶,這時,申訴人有說:申訴人原給的75000元已還他欠他伯伯的欠款,現沒有錢辦理過戶手續,你給足300000元,我與你就去辦理過戶手續。對申訴人這種無理要求,申訴人當時沒有答應。但思來想去,不給足還應付的300000元,被申訴人就不去辦理過戶手續。為了實現辦理過戶手續,申訴人同意給被申訴人300000元再去辦理過戶手續。于是,在20xx年11月20日16時51分,申訴人取款304000元,支付被申訴人房款225000元,余下的79000元留作他用。當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去到xx市房產局時,因快下班,當天又沒有辦成過戶手續。
20xx年11月21日,申訴人又請被申請去辦理過戶手續,被申訴人聲稱有事不能去辦理過戶手續。此后,被申訴人便以種種理由不去辦理過戶手續。萬般無賴之下,于20xx年12月3日,申訴人依據xx市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申訴人支付過戶費辦理過戶手續。20xx年1月4日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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