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訴狀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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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狀格式模板1
申訴人(原審被告):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該店經理
委托代理人: 男 歲 族原籍 市
現在 市 區 街 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 市 廠
法定代表人: ,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 ,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于 年 月 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 型男涼皮鞋 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 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于 年 月 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 市,以應市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商品按時發至 市。其中,皮夾克于 年 月 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 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于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周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 雙,各式皮夾克 件賣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幣 余元。
盡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 百貨商店在____市 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 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對于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采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或有關單位提出申請,要求復查糾正的書狀。
申訴狀的結構形式與上訴狀大致相同,也由四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標題。寫明“________申訴狀”或“申訴狀”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及其在訴訟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包括案件來由,請求與理由兩個部分。
?、?案件來由。
② 請求與理由。這是申訴狀的核心內容。
第四部分,尾部。包括申訴狀所提交的法院名稱、申訴人姓名、蓋章、申訴日期和附項。
民事申訴狀格式模板2
申訴人:許某某(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漢族,于1xxx年11月24日出生,住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電話:13xxxxxx90。
被申訴人:劉某某(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漢族,xxxxx年9月26日生,住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
申訴人不服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xx)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特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高院提審,依法撤銷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
2、請求高院提審,依法分割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位于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xxxx年認識, xxxx年嫁入申訴人家,同年生下兒子許某維,xxxx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xx年抱養一女兒許某丹, xxx6年開始共同經營“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積達686.11平方的6層半樓房,同時向工商銀行借款25萬元。
為了便于經營管理,從20xx年開始,文明商店裝了電腦,家里也安裝了電腦,從此被申訴人經常整夜整夜泡在電腦里,甚至經常離家外出,夜不歸宿……更為甚者,20xx年被申訴人化名“明天(ID:44xxxxxx6)”在《珍愛網》征婚,稱:
42歲,廣西玉林容縣,女士,尋找一位年齡在45-52歲之間,居住在廣西南寧的男士。
婚姻狀況:離異
學 歷:高中及以下
職 業:自由職業
月 收 入:2001-3000元
住房條件:已購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們住在一起
身 高:158厘米
籍 貫:廣西玉林容縣
對此,被申訴人這樣辯解并得到法院認可:
"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網與他人交換經營心得,而被告對原告極不信任,時常要求檢查原告與他人的聊天記錄,傷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 (20xx)容民初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書》
20xx年10月,被申訴人以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11月容縣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判決后,被申訴人干脆從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經營文明商店,所有營業款和經營利潤仍舊由被申訴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來申訴人認為長此下去,被申訴人可能會卷走全部營業款和雙方積蓄下來的近100萬存款(注:發生糾紛前,被申訴人曾經跟申訴人說過有上百萬存款了),鑒于申訴人提起離婚訴訟的事實,在申訴人的要求下,被申訴人被迫同意,雙方每天須共同核對營業收入,因此,從20xx年11月18日至20xx年12月27日,夫妻雙方按約定每天到店核對當天經營收支情況并簽字確認,雙方相安無事。但20xx年12月31日,被申訴人和母親朱依容到文明商店,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直接從柜臺搶走一大疊營業款,申訴人聞訊趕到店時,被申訴人等正欲騎車離開,申訴人上前拉住被申訴人的摩托車,要先點清錢款再走......被申訴人把此錢塞給母親,申訴人電話報警,警察到后認為是家庭糾紛,沒有進行處理,但沒有判決書所說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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