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析了續寫作品的特性:對原作品的依附性,包括對原作內容和篇名上的依附性!名氣上的依附性;自身的獨創性:獨創性是其最本質的特征,是續寫者獨立思考獨立創新的結果,續寫作品與原作品之間有實質性差異,與原作品是可以分離的“并在此基礎上指出,續寫作品是對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沒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關鍵詞]:續寫作品特性著作權
中國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紅樓夢》的前八十回的作者是曹雪芹,后四十回的作者是高鄂,高鄂的后四十回是對前八十回的續寫。看來在文學創作中續寫他人作品的現象是古已有之的,現實社會更是不勝枚舉,在司法實務中由此引起的糾紛也層出不窮,但國內外國著作權法對此都難以找到明確的規定,沒有明確的法律來調整續寫作品和原作品作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司法實踐中對此也頗有爭議。由于糾紛大多發生在小說續集和小說原作之間,所以談到的續寫主要指文學創作中小說的續寫,對此有關問題做一探討,以求教于司法和理論界的同仁。
一、關于續寫作品的概念
所謂續寫作品,也叫后續作品,有學者認為:“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礎上獨立思維,創作而形成的作品。”[①]也有學者的觀點稱:“續寫作品是對現有作品在時間上和(或)空間上進行延伸和拓展,延拓者借用現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藝術形象,綜合理論或線索等進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認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創作出的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節和結構,但可看出它是沿著原作品而一脈相承的。”[②]認為續寫作品是指續寫他人的作品的作品。續寫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礎上拓展而成的作品,與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演繹作品有本質上的不同。演繹作品,又稱再創作作品,即從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這種派生作品中雖然有后一創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內,但又未改變原作之創作思想的基本表達形式。如果以許多原有的作品的內容為素材,創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節和結構,那就不能視為版權含義下的“演繹”了。這種作品是新的“原作”。因此,續寫作品不屬于演繹作品,比演繹作品具有更多的獨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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