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也稱公務文件,是在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規范體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記錄,其區別于圖書、情報、資料等事物的個性點主要有:①由法定作者制發;②具有法定的現實執行效用;③具有規范的體式;④履行法定的程序。
根據不同的標準,公文可從不同角度進行如下分類:
(1)根據形成和作用的公務活動領域,公文可分為通用公文和專用公文兩類。
(2)根據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程度,公文可分為對外公開、限國內公開、內部使用、秘密、機密、絕密六類
(3)根據行文方向,公文可分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類。
(4)根據內容的性質,公文可分為規范性、領導指導性、公布性、陳述呈請性、商洽性、證明性公文。
(5)根據處理時限的要求,公文可分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類。
(6)根據來源,在一個機關內部可將公文分為收文、發文兩類。
政府系統的通用公文文種
(1)規范性文件
條例。用于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統的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章不得稱“條例”。
規定。用于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
辦法。用于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
(2)領導指導性文件
命令(令)。用于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發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旅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獎懲有關人員;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決定。用于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
指示。用于對下級機關布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
批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通知。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發布規章;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執行的事項;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報。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
(3)公布性文件
公告。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法定事項。
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4)陳述呈請性文件
議案。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報告。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調查報告。用于反映調查研究的成果,揭示事物的真相與規律。
(5)商洽性文件
函。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答、詢問和答復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6)會議文件
會議紀要。用于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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