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頓號表示句內最小的停頓,常用在并列的詞或詞組之間,它所表示的是詞語與詞語之間的并列關系。然而,在實際運用中,頓號的使用卻常常出現錯誤,一些考生在答題中對頓號使用的判斷也似是而非。大致說來,頓號使用的錯誤有以下幾種類型:
1、約(概)數間誤用頓號。
小河對岸三、四里處是淺山,好似細浪微波,線條柔和,宛延起伏,連接著高高的遠山。(1995年全國卷)
[點撥]這兒“三、四”是約(概)數,不應有頓號。
她看上去十七、八歲,一副瘦骨伶仃的樣子。
[點撥]相鄰的兩個數字連用表示大概時,無須停頓,中間不用加頓號。“十七八歲”是相鄰兩個數字連用,表示大概年齡。既然是概數,數字之間就不能用頓號。如果用上頓號,便成了“十七”和“八”并列了,這顯然不符合原意。1993年高考上海卷的“十七、八個人”,1995年全國卷的“三、四里”的錯誤正在這兒。
2、并列數字之間缺頓號。
這項任務由三四班共同完成。
[點撥]由“共同”可知“三四”并非一個班。不能缺頓號。
3、集合詞語間誤用頓號。
“高招”期間,有關部門一定要把好大專院、校的收費關。
[點撥]“大專院校”是集合詞語,已約定俗成,不能斷開。另如,“工農兵”“生動感人”“中小學生”“公檢法三家”等。
這次“嚴打”的成功,和廣大公安干、警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和公安干、警家屬的支持是分不開的。
[點撥]“公安干警”是集合詞語,“干”指干部,“警”指警察。集合詞語是緊密結構,不能用頓號分隔開來,“中、小學生”,“大、專院校”,“指、戰員”“團員、青年”“關、停、并、轉”中的頓號都是不該用的,應該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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