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地域管轄權異議上訴狀1
上訴人:xxxxXX汽車配件廠
住址:xx省xx市
法定代表人:徐XX職務:廠長
被上訴人:xxXX實業有限公司
住址:xx省XX縣
法定代表人:龔XX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因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上訴至貴院。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X民二初字第3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該案移送xx省xx市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超過答辯期提出管轄權異議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該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主動審查對系爭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是受訴人民法院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受訴人民法院對系爭案件有管轄權,是受理案件的前提,受理后發現沒有管轄權的應該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不得自行審理。受訴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不以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而改變,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也應主動審查并作出相應處理。如果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強行對案件進行實體裁判,當事人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其次、上訴人在答辯期內提出了書面管轄權異議
原審法院裁定書中稱xxxx年12月8日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被告送達了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實際上上訴人并沒有收到上述材料,而是由原審法院xxxx年1月初電話通知后,派人至原審法院當面收取相關起訴狀和應訴材料。上訴人收到訴訟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另外,即使當事人不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也不表明受訴法院當然取得管轄權,僅僅是免除受訴法院就當人事的異議作出裁定的義務而已。
第三,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是非書面的買賣合同關系,合同履行的地點是xx省xx市,無論是按上訴人(被告)住所地還是合同履行地,本案都應由xx省xx市人民法院審理,原審法院并無管轄權。
綜上,請貴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XX汽車配件廠
20XX年3月6日
地域管轄權異議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xxxx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董事長
住址:xx市xx保稅區xx路xx大廈西樓一層
聯系方式: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某,女,20歲、漢族,xx市人。
住址:xx市x坪x號。
上訴人因曹xx訴我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資陽區人民法院(xx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資陽區人民法院(xxxx)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二、上訴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等由被上訴人曹xx承擔。
上訴理由:
資陽區人民法院以被上訴人曹xx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且合同履行地應為xx市資陽區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資陽區人民法院偏聽偏信,完全不顧證據的是否真實、充分,完全不顧案件的客觀事實,完全不顧仲裁協議的存在,其裁定明顯違背了我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且,程序也存在明顯的問題!
具體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如下:
一、因原債權人xx市xx電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故,該《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約束力,被上訴人曹xx非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或第三人,無訴訟主體資格,一審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所謂“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是看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而原審原告曹xx與買賣合同糾紛沒有任何利害關系,我司與曹xx也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她根本就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由此規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事實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因為債權轉讓涉及到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在沒有履行法定的書面通知義務的情況下,該轉讓協議對債務人沒有任何效力。
資陽區人民法院在送達駁回我司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時,才送達了《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投遞結果清單》的復印件,這就是證明xx市xx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所有證據。仔細審查上兩份所謂的證據,從中根本無法看出上訴人已經簽收該郵件,首先,在收件人簽名欄中沒有我司員工的簽字;其次,投遞結果顯示是肖紅代收,而我司根本沒有肖紅這個人(我司已提供了勞動局打印的社保費交納清單,該清單顯示我司沒有此人。其實,證明肖紅是我司員工是原審原告的責任);最后,上述兩個證據本身都無任何證明效力,也沒有加蓋具有證明效力的單位公章,不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故,上述證據不能證明xx市xx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通知義務,其與原審原告的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任何效力,資陽區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無理無據的起訴。
二、資陽區人民法院以原合同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應為xx市資陽區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因為雙方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xx市福田保稅區。
xxxx年11月29日,上訴人與xx市xx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xx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了《采購協議》,該協議第2。7條(見第一頁)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甲方(即上訴人)訂單上指定地點。上訴人與xx市xx電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發訂單上都明確約定了交貨地為:xx市福田保稅區?!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生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在《采購協議》、采購訂單中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貨地是xx市福田保稅區。無論是合同履行地還是被告住所地都在xx,而不是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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