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離婚上訴書范文
離婚上訴糾紛一般都是財產及房屋糾紛,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女方離婚上訴書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女方離婚上訴書范文1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8月1日出生,漢族,貴州省某某縣人,現住遵義市某某區某某路。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蹇某,男,xxxx年3月10日出生,漢族,貴州省某某縣人,現住遵義市某某區某某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遵義市某某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于xxxx年6月17日送達的(xxxx)某民初字第1247號民事判決,依法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xxxx)匯民初字第1247號民事判決書二、三、四項判決;
2、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訴人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3、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李某某與被上訴人蹇某于xxxx年2月13日登記結婚,xxxx年6月26日婚生一子取名蹇某某,因被上訴人生活不檢點,與異性保持不正當關系,夫妻感情逐漸惡化,xxxx年10月8日蹇某遂起訴至匯川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為達到私吞財產的目的,離婚糾紛期間即10月15日蹇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xxxxx客車的股份變賣給朱xx,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獲利298000元,并侵占至今,雙方一直分居未共同生活。一審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但在財產處置方面完全背離基本事實,生活常理以及法律規定,無視蹇某私自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非法侵吞行為,作出了有違公平、正義的判決。
一、xxxx年10月被上訴人起訴離婚期間,擅自變賣xxxxx運營客車的股份,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應予以少分、不分,然而一審法院對該事實未予查明,事實不清,法律適用完全錯誤。
蹇某變賣、私吞夫妻共同財產事實清楚,惡意明顯。理由是:1、蹇某私自變賣財產的時間點是起訴離婚之后,離婚糾紛尚未處理,從起訴離婚至變賣客車股份僅僅8天;2、蹇某變賣財產后又刻意隱瞞,拒絕提供變賣合同、銀行帳戶、銀行出入單等,而該系列證據材料能清楚地說明轉讓款的來龍去脈,蹇某客觀上能夠提供,但其拒絕提供;3、蹇某自稱轉讓余款僅剩59908元,辯稱用于共同生活與償還債務,明顯說謊,不符合生活常理與基本事實,一是雙方自第1次離婚糾紛后便分居至今,不存在共同生活開支,二是蹇某搬離分居后,對家庭未承擔任何責任,同時蹇某父母的贍養費也僅每月250元,沒有重大開支;三是短短6個月近25萬元的款項下落不明,不符合生活常理,蹇某未提供任何依據;4、變賣財產標的額近30萬元,蹇某擅自處分,未與上訴人商議,事后也未告知;5、蹇某變賣財產時家庭沒有發生重大變故,沒有急需用錢的事件發生,變賣月盈利近5000元的運營車輛,不符合生活常理。
蹇某變賣、侵吞夫妻共同財產,有義務對轉讓款的收支情況予以說明,其拒絕提供依法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對于大筆財產轉讓交易按常理不可能現金交易,受讓人朱xx提供證明證實xxxx年10月15日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支付給蹇某298000元。被上訴人蹇某有義務提供銀行帳目清單等,理由如下:1、法院已經認定雙方長期分居,雙方根本不可能產生共同生活開支;2、車輛股份變賣時,被上訴人蹇某是私自出讓,對轉入銀行帳戶、戶名是清楚的,且掌控著銀行存折等,蹇某有能力提供該系列證據;3、蹇某自xxxx年10月8日第1次起訴離婚并變賣車輛股份到xxxx年4月17日第2次離婚糾紛短短6個月,蹇某變賣款298000元,僅僅剩下59908元,有義務說明;4、銀行出入帳目單等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變賣款的出入以及蹇某是否存在惡意轉移(侵占)夫妻財產等情況。上述證據蹇某有能力、有義務、客觀上也能夠提供上述證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上訴人已經充分證實了被上訴人蹇某持有車輛股份轉讓款的出讓合同、銀行帳戶、銀行帳單等,該系列證據能夠查明蹇某存在轉移、隱藏、侵吞夫妻共同財產可能,被上訴人拒絕提供,依法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法可以推定被上訴人蹇某私自變賣、轉移、侵吞了夫妻共同財產298000元,依法應予以分割,并且蹇某應當少分、不分。
綜上,一審法院以“被告認可手中還有59908元。本院只能對該59908元進行分割處理。”的財產處理方式,完全背離了法律規定與基本事實,放縱被上訴人蹇某不誠、不忠、不仁、不德的行為。
二、某某縣的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該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與事實不符,且是對法律的錯誤認定。
被上訴人在一審中辯稱道真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該辯稱能夠證實道真的房屋是實際存在的,是不動產。
上訴人已經提供了《關于蹇中某和蹇某兩弟兄分居協議書》證實了蹇某取得了道真縣的部分房產,其中載明:房屋所在地及房產情況為“青杠枰房宅為四間一樓平房”,房屋分配“蹇某居住為南面兩間(其中包括豬圈和沼氣池)……現居院壩為中墻為界。現居房宅后面的院子由兩弟兄上界和下界平均劃分。”
根據上述事實,被上訴人蹇某與其父母形成贈予合同關系,按照《婚姻法》第17條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獲得贈予、繼承等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上訴人有權分割道真縣的房屋。分割方式可以通過協商、變價、競價、拍賣等方式處理,然而法院未采取任何措施,以證據不足加以搪塞是完全錯誤的。
三、撫養費的抵扣完全侵害了被撫養人的合法權益。
撫養費是用來支付被撫養人的正常生活、學習開支的,保障被撫養人的合法權益是父母共同責任與義務,對撫養費的處置不能危害到被撫養人的合法權益。一審法院把撫養費與一般的金錢抵銷混同,判定被上訴人無須承擔撫養費,這樣的處理產生的危害是:上訴人李某某由于沒有工作,經濟困難,撫養費的抵扣,直接危害到被撫養人的生活與學習,應當予以糾正。同時,一審法院處理方式超出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范圍,違背民事審理的基本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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