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的范文
民事起訴狀
基本知識
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書面訴訟請求。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起訴狀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依據。
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規定的起訴,必須受理,否則,將不予受理。代理民事案件或代書民事起訴狀,如遇不符合上述規定者,應針對其案情,告之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如屬于行政訴訟的,應告知當事人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起訴;屬于請求再審的,應告知當事人向申訴庭提出請求;屬于應由仲裁機構進行仲栽的,應告知當事人到協商確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屬于應由行政部門處理的爭議,應告知當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因有其他情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在一定期限內不予受理的,亦應明確告知當事人。
內容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民事起訴狀內容包括:
1. 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起訴狀”。(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分別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果同案原告為二人以上,應一一寫明。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應按責任大小的順序寫明。如果原告或被告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及其與原告或被告的關系。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果有第三人,應寫明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等。如果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果原告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后或其法定代理人項后寫明代理律師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3)案由。(4)訴訟請求。寫明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問題,即訴訟標的。依確認之訴、變更之訴和給付之訴的不同請求,具體寫出。
2.正文
(1)事實部分。應寫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事實,以及雙方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情節和后果。一般應以時間順序,既要如實地寫明案情,又要重點詳述被告侵權的行為后果。(2)理由部分。要根據案情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闡明原告對本案的性質、被告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糾紛的看法。(3)證據。寫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夠證明案情的證據的名稱、件、數或證據線索,并寫明證據來源。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2)原告簽名,如果是法人應加蓋公章。如果僅委托律師為原告代書起訴狀,可在訴狀的最后寫上代書律師的姓名及代書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3)起訴時間。
4.附項
(1)本訴狀副本份數,訴狀副本份數應按被告(含第三人)的人數提交。(2)其他有關證據證明材料。
范本格式:
民事起訴狀(一)
(公民提起訴訟用)
原告: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民族 工作單位 住所 電話
被告: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民族 工作單位 住所 電話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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