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上訴狀范本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行政訴訟上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行政訴訟上訴狀1
上訴人(一審原告):×××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 ;組織機構代碼證: ;法定代表人: ,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局長。
第三人:王×,男,漢族,出生于 xxxx年6月1日,住×××區×××鎮大明村三組,身份證號碼 .
上訴人因不服陜西省××市×××區人民法院(xxxx)×××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區人民法院(xxxx)××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
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原審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審判權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而本案中,原審法院不是審查漢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漢區人社傷險人決字[xxxx]13號認定工傷決定具體性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即漢區人社傷險人決字[xxxx]13號認定工傷決定是否成立、合法、有效,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而是審理認定上訴人是否與第三人成立勞動關系,這是民事審判權的職權所在。因此,原審法院實質上是用行政審判權強行解決勞動爭議,這實屬超越了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的本義;對行政審判庭而言,實屬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屬違憲行為。進而言之,原審判決,形式上冠名為行政判決書,實質上卻是民事判決書;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實質上是上訴人與第三人是否成立勞動關系的事實,而不是人社傷險人決字[xxxx]13號認定工傷決定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事實。可見,原審判決作出,沒有事實依據,證據不足以證明漢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漢區人社傷險人決字[xxxx]13號認定工傷決定的合法性。
二、原審判決作出,沒有事實依據,沒有證據
1、被上訴人做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沒有充分的事實證據。
被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資料,僅僅只證明:第三人王付安與楊清個人存在雇傭勞務關系,第三人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系。而不能因第三人王付安與楊清個人存在雇傭勞務關系,就推斷出第三人與上訴人成立勞動關系。即楊清與上訴人元通公司之間的關系,被告提供的所有證據都無法證明。所以,被上訴人是在濫用職權,強行把第三人與上訴人聯系在一起,而且認定兩者之間勞動關系的形成、存在,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既然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第三人與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被上訴人作出的“認定第三人為工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漢區人社傷險認決字【xxxx】13號)的行政決定就缺乏事實證據和前提條件。這也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在濫用職權。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和第六十條(三)規定,原審法院在庭審中,第三人代理人提供的電話錄音和原審法院對楊順清與上訴人元通公司之間關系的調查事實只能進一步證明,被上訴人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漢區人社傷險認決字【xxxx】13號)沒有基本的事實依據,不能作為被上訴人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的證據。
本案是行政訴訟案件,原審法院是在行使審判行政權,不是為被上訴人行使行政權設法收集提供證據,保障被上訴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被上訴人在作出漢區人社傷險認決字【xxxx】13號之前,就應該收集到了充分的事實證據。而恰恰相反的是,被上訴人作出漢區人社傷險認決字【xxxx】13號居然沒有證據證明第三人與上訴人關系的基本的事實證據。這充分說明,被上訴人作出漢區人社傷險認決字【xxxx】13號壓根就沒有事實、沒有證據。而原審判決卻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實質只是強行把第三人與上訴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的不確定的事實、證據作為被上訴人作出漢區人社傷險認決字【xxxx】13號的事實、證據。這嚴重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一條,也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和第六十條(三)之規定。
3、被上訴人做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是勞動關系的形成與存在。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被上訴人仍在強行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認定工傷,明顯的是濫用職權、錯誤適用法律,即被上訴人作出該工傷認定決定沒用充分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程序違法,勞動關系沒確定,就違法認定工傷關系。
此外,被上訴人提交、援引的《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企業在租賃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如何劃分事故單位的復函》,是對事故單位的劃分和確定的規定。事故單位和用人單位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不容混淆。而且該《函》的發函時間在1997年7月9日,而《工傷保險條例》是國務院于2003年4月27日以國務院令375號公布,并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了修改的決定。因此,同等情況下,應先適用新法、上位法。
總之,被上訴人,在原審中提交和出示的證據不能證明楊清與上訴人之間存在任何關系,第三人和上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就不成立。這樣,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與第三人之間存在工傷關系,明顯實體違法、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濫用職權。而原審法院卻沒有充分考慮被上訴人作出漢區人社傷險認決字【xxxx】13號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并把在庭審中所獲得的相關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為被上訴人作出漢區人社傷險認決字【xxxx】13號合法性的證據。所以,原審判決作出,沒有事實依據,沒有證據,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存在嚴重違法
被上訴人在原審中提交和出示的證據不能證明楊清與上訴人之間成立、存在任何關系。被上訴人作出××人社傷險認決字【xxxx】13號就沒有事實證據,就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人社傷險認決字【xxxx】13號就不具有合法性,即被上訴人作出漢區人社傷險認決字【xxxx】13號沒有證據、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據此,原審判決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是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同時,原審判決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和第六十條(三)之規定。因此,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原審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審判權不當;原審判決,作出沒有事實依據,沒有證據;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嚴重違法。可見,原審法院置國家法律、法規而不顧,簡單而錯誤地適用法律規范,表現了對法律的曲解和不尊重。上訴人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現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區人民法院(xxxx)××行初字第00009號行政判決書,誠望判如所請。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附:上訴狀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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