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民事上訴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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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民事上訴狀范文1
上訴人:李xx,男,xxxx年7月25日生,漢族,xx縣xx鎮山西莊村二組村民,住本村xx號,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陳xx,男,xxx年11月23日生,漢族,xx市xx區xx鎮陳xxx村村民,住本村xx號。
被上訴人:陳xx,男,xxx年11月23日生,此后同上,系陳xx之子。
原審原告:xx前進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禮泉縣阡東鎮阡東村,法定代表人,魏偉,該公司董事長。
我和前進公司與陳xx、陳xx返還車輛糾紛一案,因不服xx區法院以(xxxx)咸渭民初字第00307號所作第6次民事判決書,故依法提出上訴。
我的上訴請求為:將原判第二條被告陳xx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改判為被告、陳xx、東xx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每日325元(從xxxx年6月14日起算),案件受理費3915元,鑒定費1300元由被告承擔。理由如下:
一、原判少反映了該院的一次判決和xx中院的一次裁定:
該案可謂創造了世界吉尼期紀錄,此前該院共有5次判決,原判少反映了xxxx年2月8日所作(xxxx)咸渭民初字第00729號民事判決書;xx中院曾作出過五次發回重視裁定和一份判決書,而原判只反映了三次發回重審裁定,少反映了xxxx年8月所作發回重審裁定。而xx中院的第4次發回重審裁定明顯違背了最高法的司法解釋。
二、原審法院采信被告6份證據違法。
被告方所提供的2.3.4.5組證據為郭xx、閆xx、黃xx、郭xx的書面證言,這四位證人均未出庭作證,也未出具有正當理不能出庭的書面材料,原審予以采信明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72條、73條之規定。而閆xx的證明內容為:xxxx年2月-3月東達公司扣壓陜Axxxxx車在蘇家寨停車場。這與本案又有何干?
被告方提供的證據6為我向陳xx出具的兩張欠條及庭審筆錄三份。其一,欠條不能作為扣車合法的證據;其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之規定,證據共有8種,其中并無庭審筆錄,原審法院將庭審筆錄作為證據采信明顯違法。
三、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原判認定:……xxxx年6月13日,陳xx帶人向李xx討要曾向其所借59000元借款,后李xx讓司機將陜xxxxx號車從停車場開出將車鑰匙交給陳xx,后李xx與陳xx約定,如李xx在一月內不能償還借款,車輛由陳xx處理。庭審中,陳xx稱車輛在停放三個月后,其以八千元價格賣給收廢品的。
上訴人需要指出的是:這兩個“后”到底后到何地,原判應當寫清而未寫清。同樣事實,同樣證據,該院在前五次判決中認定基本相同,但不知第6次認定為什么變化?將陳xx、陳xx的辯稱寫在認定事實之中,這更是錯的離奇。
四、原審法院認識部分有誤,適用法律部分錯誤,判決錯誤。
原審法院認為:李xx與陳xx因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糾紛,后李xx將車輛交給陳xx,約定李xx應在一月內償還陳xx借款。如不能償還車輛由陳xx處置。該約定符合質押的法律規定……陳xx在雙方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應當與李xx協商處理或按照法律程序對質物進行主張權利,但卻擅自將質物出賣。該行為必然對李xx造成損失,李xx作為該車實際所有人,請求被告賠償車輛停運損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營運車輛在營運過程中受各種客觀因素較多,其營運收入具有不可確定性。依照公平原則并結合咸價鑒字(xxxx)008號《關于陜xxxxx號解放貨車停運損失的價格鑒定結論書》的鑒定結論,陳xx按照車輛每日停運損失325萬的60%,即每日195元,一次性賠償李xx兩年的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扣除每年90日車輛檢修、保養等時間)為宜。故根據民法通則中的6條,物權法中的5條擔保法第63條、71條等法律規定,判決陳xx返還車輛,若不能返還原物,賠償我6萬元;陳xx賠償我車輛停運損失107250元……
上訴人需要說明以下幾點:
其一,我沒有,也不可能將車輛交給陳xx,并與其達成協議。所以,根本不存在質押問題。何況物權法第21條明確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書面合同。擔保法第64條也明確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這就足以否定被告編造的所謂“質押”,原審法院本應認為其扣車行為屬于侵權,但卻錯認為是質押。
其二,既認為我要求賠償停運車輛停運損失依法應支持,就應按鑒定結論所確定的每日325元算止車輛返還之日,但卻按60%計算兩年且每年扣除90日,這顯屬沒有依據,且在司法實踐中絕無僅有。
其三,引發糾紛的過錯完全在于被告,受理費、鑒定費本應全部由被告承擔,原判卻錯判前進公司承擔受理費39.5元。
根據以上幾條,請二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請求依法改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人民法院的威信。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xx
xxxx年9月26日
附:本狀副本一份。
(債務糾紛)民事上訴狀范文2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男,xxxx年11月25日生,漢族,戶籍地xx市xx區XX鎮XX村XX路76號
委托代理人:高xx,xx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金XX,男,xxxx年5月19日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路XX弄XX號401室。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年2月17日(2月25日簽收)做出的(xxxx)閔民一(民)初字第XXXXX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
2、請求依法支持一審時上訴人訴請,判令被上訴人返還購建材款人民幣60萬元及償付自xxxx年4月1日起按四倍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3、一審及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本案案情非常簡單,上訴人匯錢給被上訴人買貨,被上訴人貨不給錢不退。一審判決對“是否存在口頭買賣合同”這一基本事實不清,進而法律適用不當,錯誤地分配舉證責任,致使上訴人“舉證不能”而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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