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的上訴理由如何寫
民事上訴狀的上訴理由如何寫?下面就由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講講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寫好上訴理由的必要性
有一種觀點認為,上訴權是當事人不可剝奪或限制的一種訴權,只要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制作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了上訴狀,二審法院就必然啟動二審程序,即使在上訴狀中不附加任何理由,二審程序的啟動也具有必然性。因而在上訴狀中不必強調上訴理由,有什么上訴理由可以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向法庭陳述。對這種觀點,筆者不以為然。筆者以為,當事人在制作民事上訴狀時,應盡力寫好上訴理由。
這是因為:
第一,寫好上訴理由是法律規定的要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8條的規定,當事人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顯然,在民事上訴狀的這三項內容中,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是其核心內容,其中重點是要寫清上訴的理由,而上訴請求雖然是當事人上訴的目的所在,卻如同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一樣,只要用簡潔、概括的語言寫出即可。
第二,寫好上訴理由是當事人實現其上訴目的的必然要求。上訴請求是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變更或撤銷原審裁判的內容,重新確定其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上訴請求與一審中原告的訴訟請求一樣,是當事人所欲達到的訴訟目的。上訴人要達成其上訴目的,勢必以上訴理由為根據。這是因為上訴狀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說服性。上訴狀是上訴人針對其認為的一審裁判的錯誤而寫。可上訴人認為一審裁判有錯誤,不等于二審法官也認為一審裁判有錯誤。上訴人要把自己的認識變成法官的認識,從而使法官支持其上訴請求,毫無疑問要依賴充分的理由去說服法官。如果上訴理由未寫好,說服力不強,法官怎能相信其上訴請求?再者,盡管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有兩種審理方式,即開庭審理和徑行裁判,但在司法實踐中,有許多并非徑行裁判范圍內的上訴案件也未開庭審理。案件未開庭審理,當事人全面、充分陳述其上訴理由的機會也就
有限。因此,那種不想在上訴狀中寫好上訴理由而待二審法庭開庭審理時再加陳述的做法,無疑是自行放棄了一次充分闡述理由的機會,從而給上訴人論證其上訴請求進而保障其上訴目的的達成造成了一定的障礙。所以,從這個角度看,亦應寫好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的內容
寫好上訴理由,目的是在為上訴請求的實現服務。而要寫好上訴理由,首先應明確什么事由可以成為上訴理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⑴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謂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作出了與實際情況截然相反的認定;所謂認定事實不清,則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證據,所得結論含混不清,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一審裁判事實認定錯誤,其結果必然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歸屬有所不當。故而當事人可對此提起上訴。⑵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衡量案件的質量有兩個基本的標準,即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如果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了,不僅直接違背了“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而且會造成實體處理結果的差異,導致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失當和對民事違法行為的制裁失范。因此,上訴人可以此為由提起上訴。⑶上訴人認
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程序違法的情形主要有: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未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從司法實踐看,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導致實體公正,但是,卻可在極大的程度上保障實體公正。因此,如果一審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錯誤,一般會影響到實體判決的正確性;退一步講,即使違反法定程序并未影響實體判決的正確性,也難以消除當事人對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懷疑。基于此,當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⑷一審裁判作出后至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發現了新的證據,而這新證據足以改變一審裁判的結論。因此,當事人可基于新證據而提起上訴。
三、寫好上訴理由的方法
寫好上訴理由,首先要注意針對性。上訴狀的制作者在寫作上訴理由時,實際上是將一審裁判中的錯誤或不當之處作為“靶子”,因此,為有所“斬獲”,應力求矢矢中的,不放空箭,也不能胡亂放箭。這就是說,上訴人應針對原審判決、裁定中的錯誤或不當之處提出不服的理由。具體而言,上訴人如果認為一審裁判認定事實上有錯誤,就要用確鑿的證據說明事實真相,全部或部分地否定一審裁判認定的事實;如果其認為一審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并無不當或錯誤,只是在定性和適用法律方面有誤,就要運用法律武器,包括從法律理論上論證和引用具體的法律依據,指明一審裁判在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如果其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和裁判中有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也應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指明此方面的錯誤;如果其發現了新的證據,就要指明該新證據具有什么證明作用,可以否定被一審裁判認定的什么事實或結論,或者可以肯定被一審裁判否定的事實。其次,要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好整個理由部分的行文。從寫作實踐看,對理由部分的行文,有的先概寫一審裁判的內容,然后再針對其錯誤或不當之處條陳上訴理由;有的則以陳述理由為主,結合著指明一審裁判的錯誤或不當之處;有的還采用夾敘夾議的方式,一邊指出一審裁判存在的錯誤,一邊闡述自己的上訴理由。總之,無論采用哪種方式行文,其根本目的都是為了闡明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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