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民事上訴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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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民事上訴狀范文1
上訴人:趙XX,女,出生于xxxx年X月29日,漢族,農民,現住盤錦市XX縣XX鄉XXX村;
被上訴人:盤錦市XXX人民醫院,住所地盤錦市XX區XX街法定代表人李XX,系該院院長。
上訴人因醫療事故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盤錦市XXX區人民法院xxxx年2月7日做出的(xxxx)雙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請 求 事 項
1、依法撤銷盤錦市XXX區人民法院xxxx年2月7日做出的(xxxx)雙民一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3、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
事 實 與 理 由
一、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徐X的死亡與
其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
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提供了三份證據,第一是“賠償協議書”一份,該份證據不能證明徐X的死亡與其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第二 是“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該份鑒定意見書的鑒定事項是死亡原因鑒定,而不是醫療事故鑒定,即不能證明徐X的死亡與其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而且該鑒定結論并不能為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的本院認為中提到的“通過司法鑒定可認定,被告醫院對徐X的治療過程中無不當之處,不存在醫療常規過錯,徐X傷后出現的血栓塞是在醫學上不可預見的并發癥,不能說明被告在醫療行為上有過錯,徐X的死亡與被告的醫療行為無直接因果關系。”的結論提供合理依據。第三是“病例、用藥清單”,該份證據本身是經過被上訴人篡改并缺少主要的如麻醉記錄、報告單等材料。依法該份證據本身都不能作為鑒定依據,就更不能作為認定徐X的死亡與其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的依據。
總之,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徐X的死亡與其醫療行
為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
二、徐X的死亡是由于被上訴人如下的違規行為導致。
(一)被上訴人在為徐X的診療過程中存在如下違規行為:
1、教科書中稱導致肺栓塞的原因有以下:下肢骨折、外固定、下肢外傷、大量出血、牽引等情況。本案病人入院診斷為骨盆粉碎性骨折、右髖臼粉碎性骨折、右髖關節脫位、雙側髂骨翼恥坐骨支骨折、骶骨骨折、右側坐骨神經損傷,而且xxxx年2月23日的預防壓瘡、跌倒、燙傷三份告知書中都已強調活動受限,即病人應屬于長期病臥狀態,下肢無法活動,醫生應當預見下肢易形成血栓的可能。而且在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外科學》第六版第745頁倒數第六行記載“骨折常見并發癥包括下肢深度靜脈血栓形成(解釋),而且多見于骨盆骨折或下肢骨折、下肢長時間制動,靜脈血回流緩慢,加之創傷所致血液高凝狀態,易發生血栓形成。”可見,骨盆骨折或下肢骨折、下肢長時間制動,易形成下肢深度靜脈血栓已經是醫學常識,而不是不能預見的,可被上訴人違反診療常規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2條規定,在手術前并沒有采取任何預防與診查下肢靜脈血栓的醫療措施與告知義務。導致病人發生下肢靜脈血栓栓子脫落、肺栓塞死亡的直接原因。
2、xxxx年2月23日心電圖顯示1120竇性心動過速、4048非特異性的ST-T異常、9140異常心電圖(按照醫學經驗:T波和ST波改變應當懷疑類似心肌梗塞形,P波和QRS波形變類似急性肺心病圖形),根據上述提示應進一步檢查、請相關專科醫師會診而明確心電圖異常原因。因為輕癥的肺栓塞患者可能僅表現為心電圖的非特異性改變,因此不能除外患者術前即存在下肢靜脈血栓、少量栓子脫落造成輕癥的肺栓塞。被上訴人未盡上述診療義務,導致患者嚴重的下肢靜脈血栓形成、栓子脫落造成肺栓塞而致死。
3、被上訴人xxxx年2月26日配血報告單的配血者、復檢者、和發血者同為一人(孫頁)。而且取血者處簽名為“看閱”。我們認為該醫院嚴重違反醫療操作規程。輸血過失可能導致血管內溶血、凝血功能障礙導致下肢靜脈血栓形成、栓子脫落造成肺栓塞而致死的并發癥。
4、xxxx年2月24日被上訴人在給病人做的檢驗報告單二聚體為5.85(參考正常值0.00-0.50),可見二聚體超標超過11倍,高度提示靜脈血栓形成,醫生應進一步檢查,明確是否有血栓形成。如術前檢查出靜脈血栓,采取靜脈溶栓,靜脈植入濾網,防止靜脈血栓栓子脫落造成致命的肺栓塞。即完全可以避免病人死亡的結果。病人的死亡與被上訴人的醫療過失有直接關系。
5、xxxx年2月24日(1.90)25日(2.49)、26日(3.09)血常規報告顯示RBC(紅細胞數)明顯過低(標準為3.5-5.5),但是沒有查清明原因,只是簡單的輸入紅細胞懸液。
6、從病歷中可以發現術前輸紅細胞2400ml、術中輸紅細胞3600ml,共輸血6000ml,依據醫學常識輸血達到人身體全部血量的三分之一時應當輸全血或紅細胞加血漿或紅細胞加血漿加膠體液。否則,血液中缺少凝血因子而致身體出血和凝血功能障礙,(即因為血管中凝血因子缺少而至出血不凝,進一步加重大失血,大出血又導致低血容量,低血容量導致血流速度下降、血管塌陷,形成血栓),因此,被上訴人在輸血的過程中的過失是導致病人病情惡化直至死亡的重要的醫源性因素。
7、從患者的診治經過中了解到,患者發病時就診于盤錦XX醫院,后因該院無相關檢查設備而無法除外患者雙下肢深靜脈血栓,而轉到被上訴人處進一步診治。即前院已提示患者可能存在雙下肢深靜脈血栓,該病是一種可能致命性的疾病(靜脈血栓栓子脫落造成致命的肺栓塞),而被上訴人并沒有對此引起重視、未對患者進行相關檢查及相關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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