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糾紛上訴狀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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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糾紛上訴狀模板1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xxxxxx服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龍脊路151號。
法定代表人段遠福,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林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科技產業開發區17號。
法定代表人龍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羅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xxxxxx服飾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xx)渝一中民初字第2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xx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xx年3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xxxxxx服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林xx;被上訴人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龍xx、委托代理人羅xx、劉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以xxxxxx服飾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冊在第25類的“段記”服裝商品商標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xxxxxx服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對原告“段記”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和承擔本案訴訟費。
xxxxxx服飾有限公司答辯認為:原告的“段記”商標與被告的“段記”商標是相類似類別中的相似商標,兩“段記”商標已形成混淆,自己注冊“段記”在先,實際在服裝商品類使用“段記”商標在先,是注冊服務商標“段記”的合法權利人。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搶先注冊于25類的具有影響力的“段記”商品商標,是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屬惡意搶注,自己未在服裝類注冊“段記”商標屬重大誤解,其行為不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
在一審審理過程中,xxxxxx服飾有限公司以實際使用“段記”字號和注冊并實際使用“段記”商標在先為由而提起反訴,認為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注冊在后的“段記”商標與自己注冊在先的“段記”商標是相近似商標,容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明知其注冊的25類商標與xxxxxx服飾有限公司注冊的40類商標的區別,仍肆無忌憚的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為此,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1、確認被告(反訴原告)的“段記”商標在原告(反訴被告)商標注冊前已使用;2、確認原告(反訴被告)的“段記”商標注冊前被告(反訴原告)的字號“段記”在重慶市已具有很大影響;3、確認原告(反訴被告)的“段記”商標注冊前被告(反訴原告)“段記”在重慶市已具有一定的影響;4、確認被告(反訴原告)、原告(反訴被告)兩“段記”商標屬于相類似類別的相似商標;5、確認原告(反訴被告)“段記”商標與被告(反訴原告)在先權利(字號、商標)相沖突;6、判令原告(反訴被告)立即停止對被告(反訴原告)“段記”商標專用權的侵害;7、判令原告(反訴被告)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被告(反訴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50萬元;8、判令原告(反訴被告)承擔被告(反訴原告)律師費,公證調查費共3萬元;9、判令原告(反訴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
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針對其反訴,以xxxxxx服飾有限公司的反訴主體不適格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其反訴請求。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
商標是用來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并且具有顯著性,依法注冊的商標受法律保護。本案中,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和段遠福分別在第25類和第40類獲得“段記”注冊商標專用權,在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使用范圍內均應當受到與其相應的法律保護。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限,它表明沒有注冊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注了冊的商標是有使用范圍的,同時注冊商標的使用范圍具有排它性,一經注冊的商標核定了使用范圍后,他人就不得非法在同類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雖然段遠福較之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注冊時間早,并且均從事服裝生產,但根據現行的商標國際分類標準,第25類注冊商標和第40類注冊商標分屬兩個不同的類別,即前者類別為商品領域,后者為服務領域。對于段遠福在第40類所注冊的“段記”服務商標,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服務商標使用有關問題的意見》規定 “盡管服務所具有的無形特性,使得服務商標被許可使用人無法直接在其提供的服務上標明其名稱及地址;但服務商標被許可使用人應當以其他適當的方式讓消費者了解其名稱及地址,如在其服務提供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在其提供服務的工具上表明,在交付消費者的商業文書上標明等”。按法律法規規定,服務商標是不能跨類別使用在其所生產的商品上。而xxxxxx服飾有限公司擅自超越服務商標的使用范圍,直接在其產品上使用該服務商標,加之xxxxxx服飾有限公司的服務商標在形式上與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的商品商標近似,因此,xxxxxx服飾有限公司在服裝上使用“段記”商標會引起消費者對兩個“段記”產生混淆,其行為侵犯了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在第25類注冊的“段記”商標專用權。
段遠福將其享有的注冊于第40類的“段記”商標(第1117782號)以合同方式免費許可給xxxxxx服飾有限公司使用,是對自己民事權利的合法處分,應屬有效。因此,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以xxxxxx服飾有限公司提起反訴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理由不能成立。
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于20xx年依法獲得第25類“段記”商品商標注冊,段遠福于20xx年依法獲得第40類“段記”商標注冊,但段遠福注冊的是服務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是服裝制作。由于兩者分屬不同類別,各有其使用范圍,在合法使用的情況下,段遠福所使用的服務商標只是證明其提供的服務,而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的商品商標則是用于其產品上,兩者在各自使用范圍內不應發生混淆。在審理中,xxxxxx服飾有限公司沒有提供能證明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在第25類注冊“段記”商標系惡意搶注的充足證據。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注冊商標 的行為不構成《商標法》第31條規定的在第25類搶注“段記”商標的情形。另外,即使xxxxxx服飾有限公司使用“段記”商標在先,但卻在審理中自認未在第25類注冊“段記”商品商標是段遠福和公司的重大誤解,這并不能與相關法律法規保護商標注冊在先的原則精神相悖。故xxxxxx服飾有限公司辯稱和反訴的其使用“段記”商標(第40類)和“段記”字號在先、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系搭xxxxxx服飾有限公司便車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xxxxxx服飾有限公司以段遠福于20xx年8月19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在第25類獲得的“段記”商標申請,并以受理為由申請中止本案訴訟的請求,因其申請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并且根據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的規定,沒有中止訴訟的必要。 關于“段記”字號問題,從審理查明的事實表明,雖然段遠福使用“段記”較早,其制作的服裝在重慶市江北區等地較為有名,但其知名度的范圍仍然局限在比較狹窄的地域。而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成立后,通過對自己企業的產品質量、品牌宣傳和資金投入等,已經使“段記”成為重慶市的著名商標,并獲得“重慶名牌產品”和重慶市鄉鎮企業“五十”強等榮譽稱號。此外,xxxxxx服飾有限公司沒有證據證明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有不規范使用“段記”字號的情形。更何況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的成立時間早于xxxxxx服飾有限公司。因此,xxxxxx服飾有限公司辯稱和反訴認為xxxxx服飾實業有限公司的“段記”商標侵犯其在先享有的“段記”字號權利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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