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chǎn)糾紛上訴狀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分配,分配不公容易引起糾紛,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wǎng)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離婚財產(chǎn)糾紛上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離婚財產(chǎn)糾紛上訴狀1
上訴人:****,女,xxx年11月8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住址:xx市****
代理律師:鄧xx,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男,xxx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
住址:xx市****,電話:
被上訴人:****,男,67歲,漢族,農(nóng)民,
住址:xx市****,電話
被上訴人:****,女,66歲,農(nóng)民,
住址:xx市**** 電話:
上訴人不服×××人民法院(xxxx)房民初字第772號《民事判決書》之判決,依法提出上訴,具體上述請求及理由是:
上訴請求:
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本案,依法對×××區(qū)人民法院(xxxx)房民初字第772號《民事判決書》之判決改判: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請求;或依法發(fā)回重審。
上訴理由:
上訴人系xxxx年嫁到****,被上訴人****系上訴人的前夫,****系****的父親,****系其母親。上訴人在2010年9月跟****離婚,系法院判決,法院沒有認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沒有對共有房屋進行確認和分割。本次一審訴訟,上訴人主要是要求確認和分割共有財產(chǎn),但一審法院沒有正確的判決:錯誤的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導致上訴人在西東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現(xiàn)在一無所有的離開,還要撫養(yǎng)女兒,上訴人現(xiàn)在在外租房子(見租賃協(xié)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是非常錯誤的:
一 原審法院認定關于分家協(xié)議關于認定房屋的分割部分無效是錯誤的。
上訴人跟****結婚就在150號居住,并先后生了一兒一女,在女兒六歲的時候,在村領導和父母及****即、****夫婦在場的情況下自愿分家,有分家協(xié)議,這是鐵的事實。但原審法院認為,分家協(xié)議中明顯處分了****、****的財產(chǎn)份額,現(xiàn)****和****對此協(xié)議有異議就認定該協(xié)議無效,該認定是不尊重事實的:
原審法院沒有認真審查分家單,分家單上的參加家庭成員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單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是真實的意思表示,該協(xié)議是有效的:
在分家單上明顯的寫有分家的時間是:xxxx年11月8日晚;地點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員有:×××二老人及****、****、****、××××分家執(zhí)筆人是****,分家證明人是:王×××(當時的村領導)、×××。
分家主要內(nèi)容是:西邊院的房產(chǎn)包括屋內(nèi)的所有物品歸****所有;
原審法院居然認為明顯處分了徐、楊的財產(chǎn),言外之意是分家時徐楊不在場或沒有同意,原審法院的看法是錯誤的,當時是晚上,是在徐茂又的家中,徐夫婦不可能不在家,當時分家單上寫明參加分家的家庭成員有徐楊夫婦二人;
原審法院認為,現(xiàn)在徐楊夫婦對此提出異議,而不認可該分家單,原審法院的認為是錯誤的,現(xiàn)在上訴人是離婚之人,徐揚夫婦當然會違背事實站在自己兒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當事人簽訂和履行了協(xié)議,現(xiàn)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對協(xié)議提出異議,法院就考慮異議成立,那合同豈不成為了兒戲!
派出所分戶時,村里已經(jīng)出局證明,證明房子即150號院有上訴人的份額;
二 原審的程序違法:
關于該院,是以****夫婦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原審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理和處理;
上訴人在一審中向法院提出了錄音證據(jù),證明分家單×××是承認的,但原審法院居然只字沒有提,這是重要的證據(jù),原審應當認真分析審理和采納。
****是當時分家執(zhí)筆人,法庭應當讓其作證,而****居然違背事實站在被上訴人一方,其代理陳述是不真實的。
三 原審判決沒有達到司法定紛止爭的目的,上訴人無論如何是不能信服的;
上訴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現(xiàn)在原審判決居然駁回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上訴人目前沒有房子居住,還要撫養(yǎng)女兒,原審的判決是錯誤和不公平的。
綜上,上訴人作為一個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懇請上一級法院依法開庭審理,對本案做出公正的處理。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 年 2月8 日
離婚財產(chǎn)糾紛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原告)謝XX(XX的母親),女,漢族,xxxx年4月4日生,退休干部,現(xiàn)住xx省xx市xx路x號x。
委托代理人靳XX,女,xxx通航管理局退休干部,住xx區(qū)xx館x里x號x單元xx室
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袁XX,女,漢族,xxxx年 月 日生,現(xiàn)住xx市xx區(qū)翠華街x號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案,因不服(xxxx)西民初字第2477號民事判決,依法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xxxx)西民初字第2477號民事判決書;
二、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靳XX與袁XX從小青梅竹馬,興趣相投,均系國家京劇學院研究生。雙方于xxxx年12月21日結婚,婚后感情穩(wěn)定,曾獲得過梅花獎的袁XX因職業(yè)方面的考慮沒有生育子女。婚姻存續(xù)期間,以袁XX名義分得xx區(qū)榆樹館西里5號樓2門504房屋一套,面積137.87平方米;xxxx年9月3日,以袁XX名義購買xx區(qū)翠華街1號院北部3號樓1單元401房屋一套,面積285.63平方米。兩套房屋市場價值高達1300多萬元。
xxxx年,靳XX因患腎癌實施手術,術后情況尚可。其一輩子忠厚、善良、孝順,自己患病和離婚之事均未告知家人和單位,獨自默默地扛著。xxxx年,靳XX被確診腎癌并多發(fā)轉(zhuǎn)移。命運捉弄人,50歲的靳學斌被宣判了死刑!然而,更為絕情的是:作為靳XX最親密的人袁XX,竟然在靳XX最需要人,最需要愛的時候,提出與靳XX離婚。xxxx年11月20日,靳與袁在民政局辦理了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相識40多年,夫妻20多年,在自己身患絕癥的情況下辦理離婚手續(xù),心智正常的靳不可能沒有感受,陪伴靳的親人在靳離婚后近一年多的治療過程中,處處都感受到了他內(nèi)心的壓抑和無奈。xxxx年5月3日,靳親筆寫下“xx區(qū)榆樹館西里5號-2-504住房為我與袁原夫妻共有房產(chǎn),日后若處置,財產(chǎn)平分”的字條。
xxxx年12月21日,靳去世后,上訴人起訴要求分割靳與袁婚內(nèi)共同財產(chǎn),承辦案件鄧X法官在庭審中處處表現(xiàn)出維護被上訴人的態(tài)度,在判決書中對于被上訴人意見一字不漏,對于婚姻檔案《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內(nèi)容大篇幅摘抄,對于靳分得的石景山八大處三居室為營房,且已被部隊收回的事實不做任何說明,其僅因為袁是xx區(qū)政協(xié)委員,在xx區(qū)擁有廣泛社會關系而作出完全沒有事實依據(jù),完全背離法律規(guī)定的判決。1300余萬的巨額夫妻共同財產(chǎn),僅因為“家庭財產(chǎn)已分清無糾紛”一句形式上的話全部判歸一方所有,xx法院的判決明顯錯誤。
原判決的違法、錯誤具體如下:
一、涉案兩套房產(chǎn)系夫妻共有財產(chǎn),原審判決刻意回避,故意遺漏案件關鍵事實。
榆樹館的房屋被上訴人在一審時明確承認系夫妻共同財產(chǎn),對此雙方無爭議;翠華街的房屋購買于xxxx年9月3日,全部購房款支付結束日期是xxxx年9月25日。雙方婚姻存續(xù)期間為:xxxx年12月21日至xxxx年11月20日。涉案兩套房產(chǎn)均系夫妻存續(xù)期間取得,在夫妻雙方?jīng)]有做出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依據(jù)《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涉案兩套房產(chǎn)依法屬于夫妻共有財產(chǎn)。這是本案的基本事實,也是處理案件的關鍵事實,原審法官卻刻意回避,故意遺漏。原審判決顧左右而言他之目的,昭然若揭。
二、原審以離婚協(xié)議中寫明“家庭財產(chǎn)已分清無糾紛”作為“雙方財產(chǎn)確實已分清,再起訴就是反悔”的依據(jù),違背基本事實,違背基本法律常識。
1、違背基本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本案的`基本事實:一是雙方夫妻存續(xù)期間取得了涉案兩套房屋;二是雙方離婚時,離婚協(xié)議或整個離婚檔案中均沒有記載兩套房屋具體歸屬;三是上訴人稱離婚時未分清,并提供靳學斌親筆書寫字條證實離婚時財產(chǎn)未分割,而被上訴人稱離婚時已分清,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這是本案鐵的事實,根據(jù)《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應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已經(jīng)履行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人承擔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既然主張已分清,那么依法應承擔已分清和如何分的證據(jù),否則其無權獨自享有1300余萬的房產(chǎn)。
直到判決為止,無論是被上訴人還是原審判決均未提供雙方就1300余萬的房產(chǎn)已分清和具體如何劃分的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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