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發改委領導,您好!
下個月1日起,新的《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即將實施,面對新的管理辦法以下內容需要重新定義和解釋?
小區停車費實行政府定價,這個新規啥時執行?
要看物業合同是否約定停車收費
地面停車收費每月40元、地下停車收費每月160元,此次,以政府定價的方式規定小區停車收費標準,讓不少網友大呼,地面收費終于便宜了,可是,這種收費標準哪些小區可以適用呢?
記者了解到,2004年,鄭州市在起草和執行舊的物業收費規定時,未對小區停車收費進行明確規定。而是由小區物業自行制定收費標準,一般來說,鄭州市西區收費較低,在40元以下,而近幾年新建成的小區收費較高,在50-100元左右。
“如果物業在與業主簽訂合同時,約定了停車收費價格,就要按照老價格執行,直至合同到期為止。在合同期滿后,才能按照新規定實施。”陳冀中說,不過,如果沒有與物業簽訂合同,或者合同中不包含停車收費的項目,物業必須按照新的規定來進行收費。
他表示,如果既沒簽訂合同,也沒有征求過業主意見就自行定價收費,業主可以向物價部門舉報。
關于停車收費不管是地面和地下的兩個位置,此次價格的制定是否考慮他的成本問題以及收費是否具有保管合同的收費?收費的項目名稱應該是什么?車輛占位費?停車服務費?車位使用費?土地使用費?車輛保管費?
如果車輛在小區內出現輕微的刮蹭、零件的丟失(比如車標,車輪蓋等等)、被盜等等情況,物業公司是否要賠償?車主和物業公司出現了糾紛,責任該如何劃分?請專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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