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北京市交管局領導:
我是京FN3906車輛駕駛人,我在中秋節當日收到12580交通違章及時通的短信通知,稱我的車輛在2014年9月6號行經西城區西長安街府右街南口,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測,處罰200元扣3分,對此,我心情十分不好,特作此說明如下:
1,我的車輛是2012年7月26日購買的全新奧迪A4,目前車輛還在廠家三年質量保證期內,不論怎樣的安全技術檢測,這輛車的安全技術指標都已經經過了出廠時的國家標準的安全認證,目前還在廠家三年質量保證期內,不存在不符合規定得安全技術風險。這一點,有廠家提供的出廠相關技術文件可以證明。
2,我因之前將車借給家中親屬去山西,在張家口發生一起超速,借車人承擔違章處理責任,但因該人一直不在北京,拖延了時間,而歷來車輛安檢都與違章處理掛鉤,盡管兩者毫無關聯性,但交管局此項規定是導致我延期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測的主要原因。
3,盡管我的出廠安全資料可以證明我的車是完全符合安全技術檢測標準,西城交通支隊依然以未按照規定安全監測為理由對我進行處罰,是否意味著,交通管理者是以處罰的手段強迫一輛安全技術指標合格的車輛接受有代價的收費項目,做一次走過場的安檢,交一次錢,才彰顯了管理者的權利?
4,處罰的出發點是基于錯誤的社會傷害的風險,例如超速駕駛,酒駕,車輛改裝等等,這樣的處罰是理所應當的,通過處罰減少大家犯錯的幾率,能彰顯管理者治理的目標。但一輛還在國家技術監督局檢驗合格、廠家三年質量保證期內的逾期未年檢車輛,盡管我作為當事人有責任,但這種行為是否存在社會傷害的風險?對此,我愿意通過技術檢驗手段來證明,而對于一個沒有對社會造成任何不良影響和不存在潛在安全風險的車輛,以罰款扣分的處罰予以懲戒,到底是彰顯了管理者的水平還是管理者的粗暴?
5,我于2014年9月9號前往西城區交通大隊群眾信訪接待室,向一名值班民警反映這個問題,該值班民警說,您自己違反了交規,您就得接受處罰,有什么可說的?什么車輛安檢我不懂,但只要你存在違規就是你自己的事,和誰說都沒用,找來找去浪費時間精力沒有意義,對此我不認同,既然是交管局的民警,對于車輛的國家質量保證和車輛技術檢測就應該具備基本認知,不能以一條規定否認其他合理的訴求。
6,我是12580交通違章及時通的用戶,在過去一個月里,我沒有收到過車輛逾期未檢測將收到罰款扣分的風險提示信息,既然都是交管局管理的部門,有必要提出疑問,既然可以做到限行提示,路況提示等等,為什么不能同樣做出對交通法規的提示和解釋?
7,希望交管局的領導思考,人民警察的每一項執法對接受處罰的老百姓意味著什么,每一項處罰既是對規定的考量也是對道德的考量,警察可以用規定解釋一切,百姓也可以以道德評價一切,對于我的這項處罰,我的理解就是讓我牢牢記住,我必須給與交管局有關聯的車檢機構交錢,到日子不交錢就罰你,不管是不是中秋節,不管這項處罰帶給我怎樣的心情度過中秋節,讓我懼怕你們,同時更厭惡你們,而對在一線辛苦的人民警察從此缺失了應有的敬意。這是一個普通民眾的吶喊,希望交管局領導給我一個讓我心服口服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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