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說明文的定義
說明文是以說明作為主要的表達方式,介紹事物的性質、特點(特征)或闡述事理的一種文體。
閱讀一篇說明文首先要把握住說明的對象和說明對象的特征。說明的對象往往是一個名詞(或相當于名詞的短語),說明對象的特征往往用形容詞來概括(或相當于形容詞的短語)。
說明文的中心句由說明的對象加上說明對象的特征來構成。說明文的中心句有全文的中心句和自然段的中心句之分。
中心句的位置往往在全文或整個自然段的開頭或結尾。
中心句又叫總說。除了中心句之外的句子叫支撐句。支撐句又叫分說。 支撐句是以舉例子、列數字、作詮釋的方式對中心句進行說明的。
說明文三要素:內容的科學性、說明的條理性和語言的準確性。
1.內容的科學性:如實地反映客觀事物,把握事物的特征、本質和規律,給讀者以正確無誤的認識。
2.說明的條理性:按時間順序寫和記敘文相似;按空間順序寫需注意觀察點,注意事物的表里、大小、上下、前后、左右、東南西北等的位置和方向;按邏輯順序寫要注意摸清各部分的內在聯系,由表及里,由淺入深,由現象到本質。
3.語言的準確性:表示時間、空間、數量、范圍、程度、特征、性質、程序等,都要求準確無誤。語言簡明,說明嚴密。
二、說明文的結構
說明文的結構有三種形式:
1、總說——分說
2、分說——總說
3、總分——分說——總說
三、說明文的分類
按說明的對象來分,說明文分為實體說明文和事理說明文兩種。
以事物作為說明的對象,重點在于說明事物是“怎樣”的,介紹事物的性質、特征,把一種事物和另一種事物區分開來的說明文就是實體說明文。
以事理作為說明的對象,重點說明事理是“怎么樣”和“為什么這樣”的,把抽象的、難于理解的事理說得清楚明白的就是事理說明文。
按說明文的語言風格,說明文可以分為平實語言的說明文和生動語言的說明文(文藝性說明文)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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