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關于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
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1】
申請人:陳××,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浙江某公司職工,住址:浙江××縣××鎮××村;
請求事項:
1、請求鑒定申請人左尺骨損傷為9級傷殘;
2、請求鑒定申請人左第5、6肋骨損傷為10級傷殘;
3、請求鑒定申請人肝損傷為8級傷殘;
4、請求鑒定申請人膽損傷為8級傷殘;
5、請求確認延長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從 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為申請人停工留薪期。
事實與理由:
2006年10月22日,申請人在浙江某公司工作中受傷,已經過113醫院、南雅三醫院、湘云康復醫院、南雅醫院的治療。2009年7月29日,××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了××市勞(工傷)鑒(2009年)564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結論為:“工傷直接導致的'其他疾病”。××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了×勞社工傷認決字(2009)107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對申請人左肝葉化膿性炎、膽道術后腹壁竇道形成并感染、肝形態失常、肝內膽管積氣、左尺骨骨折、左第5、6肋骨骨折、以及其他相關病患,予以認定為工傷。
一、申請人左尺骨骨折應鑒定為9級傷殘。
申請人在163醫院實行了“左尺骨骨折開放復位鈦板內固定術”及“左尺骨骨折內固定取出術”。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i)9級:23)骨折內固定術后,無功能障礙者;”之規定,申請人左尺骨損傷應鑒定為9級傷殘。
二、申請人左第5、6肋骨骨折應鑒定為10級傷殘。
申請人左第5、6肋骨骨折,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j)十級:14)身體各部位骨折愈合后無功能障礙;”之規定,申請人左第5、6肋骨損傷應鑒定為10級傷殘。
三、申請人左肝外葉部分切除應鑒定為8級傷殘。
申請人在南雅醫院實行了“左肝外葉部分切除術”。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h)8級:52)肝部分切除;”之規定,申請人肝損傷應鑒定為8級傷殘,
四、申請人膽總管切開、膽道吻合術后應鑒定為8級傷殘。
申請人在南雅醫院實行了“膽總管切開,T管引流術。”及“膽道術后腹壁竇道切除術。”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h)8級: 53)膽道修補術;”之規定,申請人膽損傷應鑒定為8級傷殘。
五、依法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人從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為停工留薪期。
2006年10月20日~2006年11月28日,申請人在163醫院住院治療;2006年11月28日~2006年12月15日,申請人在南雅三醫院住院治療;2006年12月15日~2006年12月18日,申請人出院后服藥治療;2006年12月18日~2007年1月8日,申請人在湘陰縣康復醫院住院治療;2007年1月8日~2007年6月26日,申請人出院后服藥治療;2007年6月26日~2007年7月30日,申請人在南雅醫院住院治療;2007年7月30日~2007年12月8日,申請人出院后服藥治療;2007年12月8日~2008年1月25日,申請人在南雅醫院住院治療;2008年1月25日~2008年9月22日,申請人出院后服藥治療;2008年9月22日~2008年10月6日,申請人在163醫院住院治療;2008年10月6日~2009年12月30日,申請人出院后服藥治療至今(此期間:2009年2月25日,南雅醫院診斷為:肝內膽管積氣,膽囊右移,處方服藥治療;2009年4月24日,南雅醫院診斷為肝內膽管積氣,處方服藥治療,半年后復查;2009年9月23日,南雅醫院診斷為:肝內多發鈣化灶,處方服藥治療,3個月后復查,建議全休。)
申請人認為:從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申請人一直處于住院治療、出院服藥治療、及病休期間,屬于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情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之規定,依法應確認延長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從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均為申請人停工留薪期。
申請人經過治療,目前傷情已相對穩定,但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第31條之規定,特此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請求依法鑒定傷殘等級及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
此致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申請人:陳××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zuowen/shenqingshu/40651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