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刑事申訴狀案例
刑 事 申 訴 書
申訴人:陳XX、男、生于1965年、漢族、河南省XX人,系被告人之父。
申訴人:張xx、女、生于1970年、漢族、河南省XX人,系被告人之母。
申訴人因“陳xx故意殺人”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終字第156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現依法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僅因康家對發回重審的正直法官不滿,河南高院就撤換成能讓康家滿意的法官,幫助歹徒達到謀害善良的罪惡目的,可見司法腐敗之一斑。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承辦法官梁xx,對被告定性時,卻做著與本院關于執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第8條規定截然相反的行徑,欲把守法善良逼成仇視社會的瘋狂罪犯,公然采用被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的歪曲事實的鄭州中院初審判決的同一說法“趁康不備之機,持刀朝康xx頭面部砍擊,在康xx倒地后仍繼續砍擊致康xx死亡”,也就是鄭州中院承辦法官王XX竭力要向人們表達的“康無辜被砍和陳把康xx砍倒后繼續砍擊康xx,使其當場死亡”歪曲事實的真正意圖,更是多處顛倒黑白枉法炮制(2013)豫法刑一終字第156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荒唐裁定,嚴重損害司法權威,踐踏公平正義,特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公開審理、公正判決,懲惡揚善體現法律的正義。
1、依法明確認定康xx在案中的重大過錯,并充分體現在對被告量刑中;
2、依法追究本案中康xx同伙王xx、關健的違法犯罪,嚴明法紀,違法必究,公正執法;
3、依法認定被告的正當防衛性質;
4、依法對被告故意傷害康xx的行為正確定性;
5、對被告公正量刑并減輕處罰。
事實和理由:
一、康xx在案中的重大過錯:
1、終審裁定第7頁第3段“......康xx等人的行為嚴重侵害陳xx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為有過錯。原判......但未認定康xx的行為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不當。”法官梁xx欲蓋彌彰的文字游戲,充分證明了康xx在案中的刑事犯罪這一重大過錯;
而一審(重審)判決第6頁第4段“關于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意見,經查,被害人康xx與被告人陳xx在一起吃飯時,因敬酒問題發生爭斗,繼而發生廝打,被人勸開后,被害人仍辱罵被告人,綜觀全案,被害人對引發本案具有一定責任,但并不能認為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故該意見不予采納。”結合終審判決充分證明了康xx的重大過錯。
2、警卷及庭審錄音可證,康xx無端罵人、糾集同伙用酒瓶、凳子照人頭部猛砸、掐人脖頸、又追打圍堵在別人住處、電話召集幫兇明確叫罵著非弄死別人不可,康xx及其同伙前期已構成嚴重的尋釁滋事犯罪,由鄭州中院提交上網的《李衛云尋釁滋事一案》、《張航天尋釁滋事一案》、《梁國豪尋釁滋事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惠慶中尋釁滋事一案》及“李天一尋釁滋事一案”等有力證明!
3、警卷及庭審錄音可證,康xx后期犯罪升級,更涉嫌“故意殺人”犯罪(未遂),參照檢察院和法院定罪被告“故意殺人”的同一標準,康xx團伙客觀上對罵不還口、打不還手的被告用酒瓶、凳子照頭部猛擊、掐脖頸,在被告血流滿面已遂毆打目的后,又追打圍堵被告住處,多人多次勸阻不止,明確叫喊著非弄死被告不可,按照承辦法官梁xx“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明顯”的判定標準,康xx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遠超被告,只是因被告采取了及時有效的防衛才未遂。
法官比普通人更清楚在飯店康xx三人把被告摁倒在地,用酒瓶、凳子照頭部猛擊,如果沒人解救將是什么后果?康方歹徒掐被告脖頸呼吸困難時如果未能及時被救,被告將面臨什么樣的后果?被告被康xx團伙追打圍堵在樓下時,如果無人相救,被告將面臨什么后果?等到康xx召集的幫兇到來后,被告還有活命的機會嗎?“山東招遠邪教殺人案”“大連史英才案”、“西安桑浩迪案”等慘案還不足證明被告面對兇惡歹徒的危險境地嗎?
二、本案中康xx同伙王xx、關健已構成刑事犯罪,應該“違法必究”震懾犯罪,彰顯司法公正。
理由同上,承辦法官梁xx于2014年12月15日在柘城縣法院當眾所言“對一個死人定罪,不覺得殘忍嗎?”,那么康xx同伙關健和王xx性質惡劣、激發命案的刑事犯罪,不應該依法追究嗎?姑息包庇犯罪只會縱容犯罪、只會逼發犯罪!
三、被告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1、本案中不法侵害人康xx等人,對被告陳xx實施了辱罵、毆打等不法侵害行為,并造成被告頭部受傷、血流滿面的侵害后果,這一事實既有證人證言證明,又有鄭州市公安局(鄭檢傷字【2011】2588號)法醫鑒定書(卷59頁)佐證,陳xx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
2、被告已被打得血流滿面,已逃至家中,對方變本加厲、瘋狂追打到被告住處,圍堵毆打并高聲叫罵、指使手下拿兇器、打電話召集更多幫兇、揚言非弄死被告不可,多人多次勸阻不止,這時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并持續進行中,被告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根據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第3條規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停止正當防衛:1、不法行為已經結束;2、不法侵害行為確已自動中止;3、不法侵害已經被制服,或者已經喪失侵害能力。”這一規定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終止明確了判斷標準。
(1)本案中,康xx雖然躲閃跑開,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已經終止的情形。 因為不法侵害已經終止是指在防衛之前存在不法侵害,但當防衛行為開始實施時,已經不存在不法侵害。本案中在防衛行為開始時,不但康xx情緒激動地叫罵著電話召集幫兇進一步加害被告,揚言弄死陳xx,而且其同伙王xx手持磚頭揚言要拍死陳xx女友,其另一同伙關鍵更是進一步激化矛盾的挑釁說“我就不信他(指陳xx)掂刀敢砍你(指康xx)”,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
(2)本案中也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確已自動中止的情形。 因為不法侵害確已自動中止,是不法侵害人自動停止了侵害行為,因而構成犯罪中止。這里的中止是指發生在防衛行為實施之前,本案中被告依法防衛時,康xx一方對被告的非法侵害正在進行,因而不存在不法侵害確已自動中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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