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申訴狀樣本
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最新刑事申訴狀樣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最新刑事申訴狀樣本1
申訴人:張某,系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aaaaa.
申訴人:肖某某,系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bbbb.
申訴人對(xxxx)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xxxx)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據以認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裝大世界行竊的證據不確實、充分,對該項盜竊罪應當依法撤銷;關于xx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原審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法律錯誤,懇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實與理由:
一、關于(xxxx)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對肖某在招遠服裝大世界所犯盜竊罪之認定情況。
1、本案存在如下諸多疑點:
(1)既然認定肖某采取撬門之手段進入服裝店,那么,肖某是采用什么作案工具撬門進入服裝店呢?案發后該工具藏匿何處還是拋棄?公安機關沒有取得該作案工具之確鑿證據,在對于認定盜竊罪至關重要的撬門作案工具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的前提下,何以對申訴人認定盜竊罪?
(2)既然認定肖某雇車將部分服裝拉至家中,那么,肖某所雇用誰的車輛、車輛牌號、何人駕駛、何時運輸等本案重要證據應該在刑事偵查中予以查實,但是,對此重要證據公安機關未予查明。尤為重要的是,(xxxx)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竊取某某市服裝大世界服裝660件套,那么,案發當晚肖某是何時實施的盜竊作案?多達660件套的服裝是怎樣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如此數量之大的服裝盜竊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獨自完成?從某某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660件服裝,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發當晚,竊取660件套服裝后是直接聯系車輛運送轉移至他處隱藏還是直接雇傭車輛運送至其母親張某處?上述案件事實在(xxxx)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記載。與本案具重大關涉的上述案件事實都沒有查清,如此一來又怎么能輕易對肖某定罪處罰呢?
(3)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于xx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而步某所述在xxxx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過臺球廳,該證人證言對認定申訴人涉嫌盜竊服裝一案無任何價值。當下國家經濟發展程度高、人員流動量大,步某作為臺球廳老板,其不可能準確記住每一位來臺球廳打臺球消遣的顧客。這里存在步某記憶錯誤的可能,不排除肖某當時確實到過步某開設的臺球廳,但是步某卻無法清楚記住。反之,即使當時肖某確實沒有到過步某開設的臺球廳,對于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于xx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有何價值?充其量證實肖某在撒謊,即便如此步某之證言也不能作為據以證實肖某實施盜竊服裝之證據使用。
(4)證人張某(肖某之母)證實肖某于xxxx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余件服裝送回家,后其將部分衣服趕集賣掉,得款5000元。該證據僅能證明肖某于xxxx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余件服裝送回家,并不能證實該服裝系肖某盜竊所得。且張某所賣服裝是什么品牌、男裝還是女裝、老年人服裝還是童裝,該服裝是否與某某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的品牌相同或類似,公安機關未予查實。與此相聯系的是,(xxxx)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且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74元,而肖某母親張某將300余件服裝出賣后僅獲取5000元。張某作為一位常年從事服裝買賣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裝一定要掙取最大利潤。既然300件套服裝只賣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74元?如若張某某明知其所賣的300件套服裝系贓物,可能存在急于脫手、低價賤賣之問題,如此一來,張某觸犯銷贓罪。如若張某對所售服裝不知道是贓物的情況下,那么,張某出售服裝一定是抱著賺取最大利潤之目的,不會輕易賤賣該300件套服裝,據此算來,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之損失應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07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經濟損失30774元是依據什么鑒定得來?眾所周知,盜竊數額關涉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與否、罪行輕重,在沒有查得贓物的情況下,能夠僅僅依據受害人報案所提供的損失數額作為本案定罪量刑之證據么?這顯然系草菅人命!
(5)證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xxxx)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載明。據該判決書可以推斷,證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裝大世界之雇工,該二人之證言僅為“他們的店鋪在某某市影劇院,xxxx年12月31日晚被盜竊過”,在已經存在被害人陳述即“失主張某、張某卿的證實,xxxx年12月13日晚上,他們的服裝店被盜各類服裝計660件套”的情況下,宋某、潘某之證言與本案關涉不大,或說系證據簡單羅列的產物。
(6)證人夏某的證言盡管系依其對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認肖某做過服裝生意或一直在從事服裝生意的事實。首先,肖某自初中畢業后便一直跟隨其父母從事服裝買賣,因此熟知服裝行業之經營,不排除其發現可以賺錢的良機而隨時經營服裝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與證人夏某當時系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偽裝、夸大自己是當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實際從事服裝生意,但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謊稱從事另一為其女友偏愛的職業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關鍵人物王某某未查實,此為認定肖某是否成立盜竊罪的關鍵。時下,東三省的公民南下經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發的牽涉東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數量也日漸增多,這是不爭的事實。步某開設臺球廳,到其處只須交費就可打臺球而無須通報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證,且若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僅去過1次或2次臺球廳,臺球廳的流動人員如此之多,步某也無法記清每一位來此玩臺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盜竊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后轉手將該贓物轉賣給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確系王某某所為,那么,肖某明知系贓物而購買予以銷售之行為應該觸犯銷贓罪。但是銷贓罪之刑罰與盜竊數額30774元之刑罰顯然差異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沒有查清本案事實,將原本應以銷贓罪定罪處罰的犯罪行為而以盜竊數額巨大的盜竊罪予以處罰的話,顯然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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