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上訴狀范文
你知道如何寫附帶民事上訴狀嗎?不知道沒關系,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附帶民事上訴狀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附帶民事上訴狀范文1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武xx,男,xxx年5月2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xx街1號。身份證號: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潘xx,女,xxx年6月24日生,住xx省xx市xx區xx街1號,聯系電話xxx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潘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潘xx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武xx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xxxx年7月4日晚,西門某、王某等三人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武xx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燒餅店消費。消費后,三人無故拒付費用,并叫來多人在燒餅店門口鬧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潘xx被叫到現場后,不問事情緣由,不聽武xx解釋,即對武xx拳打腳踢,進行毆打。武xx被打后,被送往xx市第六人民醫院治療,后轉院至xx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潘xx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武xx受傷,被診斷為:1、 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2、 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并經司法鑒定所鑒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潘xx的犯罪行為致使武xx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鑒定費 110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00元等,共計 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潘xx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潘xx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潘xx的犯罪行為給武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潘xx承擔賠償責任。武xx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武xx
xxx年八月十九日
附:
1、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書復印件(原件待查);
2、司法鑒定所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復印件(原件待查);
3、武xx住院費用單據復印件(原件待查);
4、武xx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關賠償費用清單及計算標準說明一份。
附帶民事上訴狀范文2
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劉X X,男,漢族,xxxx年03月20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五組5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張X X,女,漢族,xxx年01月10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吳X X,男,彝族,1965年05月24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楊X X,男,漢族,1980年03月15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1973年03月24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高X X,男,漢族,1980年14月20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上訴人因被故意傷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并對五被上訴人從重處罰。
2、請求撤銷(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一、二、三項,依法改判五被告人不予緩刑。
3、請求撤銷(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五項,支持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部請求。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五被告人是在山上摘豆子時得知發生糾紛到達現場,屬于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由于偵查機關未及時訊問各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間系親屬關系,他們在事后編造了大量的謊言,想要掩蓋他們準備工具、守候組織于宇州石料廠埋伏毆打上訴人的事實,其陳述均為偽證。原審判決采信被上訴人的一面之詞,對上訴人及無利害關系人的證言不予考慮,導致嚴重的司法不公。
根據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陳述,案發當天上午,上訴人劉X X父子找到XX石料廠要求處理自家的核桃樹被廠里挖機挖掉50棵的糾紛。上訴人之子劉X X就留下電話號碼給楊恩后,離開了宇州石料廠。13時10分許,五被告人來到廠里,問清情況后,讓黃XX打電話給上訴人父子。上訴人父子以為要解決糾紛,又來到XX石料廠。在雙方糾纏過程中,上訴人想要拿石頭自衛,當即被五被告人用早已準備好放置于車上的工具圍毆上訴人父子。
可見,五被告人系準備工具、守候組織于XX石料廠埋伏,有預謀地毆打上訴人父子,上訴人之子劉XX因為跑得快,才免遭厄運。這一事實足見五被告人的兇殘,其兇殘在于事先準備了工具,而上訴人只是想從地上撿起石頭自衛。但是原審判決對此歪曲陳述,顯然屬于嚴重認定事實錯誤,嚴重司法不公。
(二)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相互打斗,屬于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盡管各被告人進行了嚴密的串供,作出顛倒黑白的陳述,但是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作出了客觀公正的陳述。
證人黃XX陳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劉XX想撿石頭,我就跑去推開劉XX并勸他們。劉XX再次撿起一個石頭,張XX就拿一根棍子毆打了劉XX”。從證人楊恩陳述可見,吳利雄做的行為只有一次想撿起石頭被勸,再次撿起石頭即遭到毆打。
原審判決卻一味采納各被告人的虛假陳述,對其陳述的真實性不予認真審查,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且原審判決置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系的證人黃XX證言于不顧,認定雙方相互打斗,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三)原審判決將李XX、高XX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屬于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證人黃XX陳述特別提到,“張XX這方一個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拿一根棍子毆打劉XX”,根據庭審訊問,多人證實該“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證實李XX已經實際參與毆打了上訴人。
此外,高XX駕車載各被告人前往宇州石料廠埋伏毆打上訴人,事發時在現場助威,并未進行其自己編造的勸阻行為(證人黃XX只是講到高XX沒有參與毆打上訴人),事后又駕車載著其他被告人逃離現場。高XX的行為系被告人犯罪行為的重要環節,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負責運輸人員、運輸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應該與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是,原審判決卻對此視而不見,將該李XX、高XX二名被告人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屬于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明察。
(一)原審判決將李XX、高XX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屬于嚴重法律適用錯誤。
根據證人黃XX陳述及庭審訊問,多人證實該“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證實李XX已經實際參與毆打了上訴人,應該與其他被告人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高XX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負責運輸人員、運輸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高XX應該與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二)原審判決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屬于嚴重的法律適用錯誤。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zuowen/chengzhouyinledechibang/353774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