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經典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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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經典范文1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xx,男,生于1xxx年12月x日,漢族,xx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xx市xx路xx號xx座xx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xx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xx村x號
法定代表人:鄧xxxx。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xx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xxx年1x月21日作出的(xxxx)歷城民商初字第115x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x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xx5年5月2x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x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x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x.5%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x.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xx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xxxx年x月1xx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的表述令人費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x日內為上訴人辦理xx市二環東路3xxx號D座2xxx~22x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于判決生效xx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x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xx(簽字按手印)
xxx年十 一月三日
民事上訴狀經典范文2
訴人:xxx科技發展(xx)有限公司
住所:xx市豐臺區豐管路1x號x號樓xB(園區)
法定代表人:丁xx 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xx,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xx,xx劉xx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xxxxxxxxxxxxxxxxx
上訴人:丁xx,男,1xx2年12月4日出生,漢族,xxx科技發展(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xx省xx市xx大街xx號1x號樓x單元xx號
電話:xxxxxxxxxxxxxxxxx
上訴人:劉xx,男,1xx2年4月3x日出生,漢族,xxx科技發展(xx)有限公司工程師,住xx市xx區婁x路x弄x號x室
電話:xxxxxxxxxxxxxxxxx
原審被告:王xx,男,1xx3年12月x日出生,漢族,xxx科技發展(xx)有限公司工程師,住xx市xx區xx園南里3樓1門xx號
被上訴人:xxxx鋁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市xx區xx號
法定代表人:丁xx,職務:xxxx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不服xx省慈溪市人民法院xxx4年作出的(xxx2)甬慈商初字第15x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決對相關證據的認定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A4中的絕大部分認定錯誤。庭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xx份證據與本案無關的進行了分類質證 ,而判決書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證據(見判決書42頁),而對另外xx份證據則稱:“被告方持有異議,但均示舉證證明其異議成立,本院對其余的報表予以認定。”該認定將被上訴人的虛假證據當合法有效證據認定,并稱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異議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訴求,該認定不尊重事實,故意偏袒被上訴人。在庭審中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質證意見,白紙黑字俱在,該判決卻視而不見,對上訴人的證據、質證意見要么回避,要么否定。而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認定,有違司法公正。判決書對下述證據認定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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