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范本
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范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范本1
原告人:XXX(系被害人XXX丈夫),男,回族,XXXX生,個體客運,家住xx省XXXXXX,聯系電話,XXXXXXX。
被告人:XXX,女,XX生,回族,家住XXXXXXX,個體戶。
被告人:XXX,男,XXXXX生,漢族,住址同上,個體戶。
訴訟請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殺人刑事責任;
二、請求賠償原告各種賠償金共計372394.16元。
事實和理由:
xxx年9月15日早7點左右,在xxxx縣xx州大道西段xx縣客運總站北門,被告人XXX、XXX放著自己的11點半的班車點不跑,又來無故非 法搶占我們早七點的班車點。因為在此之前,他們夫婦倆已經連續一個多星期故意跟我們找茬,意圖使我們的車跑不下去,但在此過程中,他們并沒有跟我妻子產生直接的矛盾關系。事發前一個多星期他們夫婦不知從哪弄來一倆即將報廢的長途車來擠我們早七點的班車點,意圖使我們的車跑不下去。事發當天,他們又把車發了 下去,我妻子XXX和她妹妹XXX想和他們交涉一下,因此發生爭執,在爭執的過程中,XXX遞給XXX一個內裝有倆把刀袋子,XXX先后用這倆把刀刺傷了 XXX和XXX后逃之。后我妻子送到醫院不到十分種就因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鑒定,我妻子系被他人用銳器多次刺擊致開放性胸腹部損傷(肺破裂、脾破裂、胃穿 孔、腸系膜破裂等)引起大失血死亡。后XXX雖然歸案,但卻一直沒有如實供述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基于上述事實,被告人XXX、XXX無視國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公共場所(汽車站門口),雙手持28公分左右的利刃、用極其殘暴的手段、有預謀的.行兇傷人,故意殺害我妻子,情節惡劣,危害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 七條的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XXX、XXX依法承擔如下賠償責任:
1、喪葬費:xxx年度xx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6981元/年,16981÷12×6=8490.5元;
2、醫療費:7683元,有單據15張為證;
3、死亡賠償金:xxx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9810.26元計算20年:9810.26×20=196205.2元;
4、被撫養的人的生活費:
XXX女兒XX,xxx年5月19日出生,XXX死亡時為12歲,應撫養至 18歲,撫養 6年;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6÷2=20055.54元;
XXX兒子XX,xxx年3月23日出生,XXX死亡時為10歲,撫養8年;XXX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8÷2=26740.72元;
XXX婆婆XXX,xxx年5月20日出生,63歲,沒有其他生活來源,體弱多病,一直隨XXX夫婦生活,應贍養 15 年,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15÷2=44138.8元;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15÷2=44138.8元;
XXX父親XXX,xxx年3月27日出生,62歲,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應贍養15年,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15÷3=33426元;
XXX母親XXX,xxx年1月16日出生,59歲,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應贍養16年,XXX應承擔的生活費為6685.18×16÷3=35654.4元。
各項合計共372394.16元,懇請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代理人:焦xx
20xx年xx月xx日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范本2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下簡稱原告):關XX,男,xxx年5月2日生,漢族,住xx省德昌縣XX村15號。身份證號:513424XXXXX,聯系電話XXXXX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XX,男,xxx年6月24日生,xx省劍川縣人,聯系電話138872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xxx年7月4日晚,梁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美容美發店消費。消費后,三人無故拒付費用,并叫來多人在美容美發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現場后,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XX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后,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院治療,后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1、 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2、 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 經xx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輕傷,并經xx鼎誠司法鑒定所鑒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XX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鑒定費 110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00元等,共計 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XX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關XX
xxx年八月十九日
附:1、xx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書復印件(原件待查);
2、xx鼎誠司法鑒定所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復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費用單據復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關賠償費用清單及計算標準說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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