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這一偉大的創舉,為我國法制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徹底改變了人們的觀念。自1986年實施普法規劃以來,我國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積累了大量經驗,取得了很大成就,公民法律意識明顯增強,法制化水平顯著提高。但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主法制進程不斷加快,人們的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不斷增長的物質與精神文化需求,使人們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分析和研究新形勢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面臨的形式與任務,積極探索普法工作的新理念、新方法和新途徑,實現普法工作的新突破和新跨越,對和諧社會的構建起著重要意義:
一、普法教育內容重普及性,輕針對性
目前法制宣傳教育盡管覆蓋面非常“廣”,內容卻顯寬泛,缺乏針對性,表現在:重“面”輕“點”;重公民義務條文,輕公民權利條文;重實體法,輕程序法;重宣講法律條文,輕傳播法治精神。因此公民雖然具備了一定的法律知識,但與切身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掌握不夠,法制觀念不夠牢固,依法辦事、依法維權和依法表達利益訴求的意識和理念仍待提高。所以法制宣傳教育必須體現“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針對不同對象施以不同的形式和內容,要一切以適于公民掌握、滿足公民需要為標準。
二、普法教育形式應從“靜態”向“動態”轉變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和公民法律素質的不斷提高,公民對法制宣傳教育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從本質上來說,法制宣傳教育是宣傳工作,也是教育工作,既要遵循宣傳工作的規律和特點,把握好宣傳輿論導向,也要按照教育工作規律和特點,遵循因人施教、因材施教的原則。既往那種“靜態”的法制宣傳教育形式越來越難以贏得公眾;而把法制宣傳教育有機地融入國家和公民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動態”的法制宣傳教育形式,則越來越受到公民歡迎。在這種情況下,既往群眾運動式、灌輸式、指令的計劃式、居高臨下式的法制宣傳教育等,這種以“教”為中心的傳統法制宣傳教育模式,公民總是處在一個被動、壓抑狀態之中,很難體會到法制宣傳教育的樂趣,很難理解法治的真諦,所以也就很難達到法制宣傳教育的真正目的。因此,應該樹立一種新的傳播理念,即法制宣傳教育應該是參與的、互動的、立體的、全民的法制宣傳教育;法制宣傳教育不應該是灌輸,不是由一群人灌輸給另一群人,應是受眾面對法制宣傳教育的主體和過程的一種體會和理解,是一種交流和感染;應根據受眾的需求和心理特點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在形式上注重趣味性,善于開發新奇的形式和做法。如法制類電視節目和廣播、大規模法律咨詢、定期舉辦的專題法制講座和培訓以及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制案例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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