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而實現法律真實這一證明要求的手段,即為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
二、而法律真實是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是具有高度蓋然性的相對真實,人民法院應當據此依法作出裁判。
三、在文章最后,筆者對蓋然性理論適用應該注意的問題和配套措施進行了闡述,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四、較為有代表性的有法律要件分類說、蓋然性說、危險領域說.
五、證據標準也存在著蓋然性的問題.
六、重點介紹概率理論的歷史,以及蓋然論和因果推理的計算方法。
七、民事證明標準的改革方向應為法律真實下的高度蓋然性,但在實際操作中仍要遵循相關的適用規則。
八、在軍事藝術中,數學上所謂的絕對值根本就沒有存在的基礎,在這里只有各種可能性、蓋然性、幸運和不幸運的活動,它們像織物的經緯一樣交織在戰爭中,使戰爭在人類各種活動中最近似。
九、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近的證據規則中設置了相應的規定,司法解釋為高度的蓋然性標準。
十、但其誕生之初就存在著事實認定的標準究竟應依主觀的確信,還是應依客觀的蓋然性的激烈論爭。
十一、這些游戲的成功從新燃起了對游戲AI方法的熱情,比如:決定樹,神經元網絡,遺傳算法,和蓋然論。
十二、我國應借鑒兩大法系國家的相關規定,對現行訴訟制度進行革新,建立蓋然性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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