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區小學招生范圍
小學,是人們接受初等正規教育的學校,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鹿城區小學招生范圍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工作原則
(一)免試入學。依法保障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推進公辦、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免試入學全覆蓋,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
(二)公民協同。民辦義務教育學校與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同步招生,公辦、民辦學校互不享有招生特權,兩者協調發展。
(三)便民惠民。進一步優化工作程序,逐步實現流程再造,大力推進“線上辦理、線下免跑”,提升便民惠民服務。
組織機構
在鹿城區中小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開展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招生辦公室設在區教育局普教科,負責招生工作的協調與統籌;各學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組,負責招生具體工作。
招生對象
(一)鹿城區戶籍適齡兒童。
(二)駐扎在鹿城區域內的部隊現役軍人子女;鹿城區籍合法出國并在國外長期定居的華僑、華人子女;在鹿城區投資、經商、工作并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港澳臺同胞子女;市政府和區政府引進并服務于鹿城區域的高級人才子女;溫商回歸人員子女。
(三)非鹿城區戶籍,按照《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鹿城區新居民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溫鹿政辦〔2017〕1號)精神,父母一方參加鹿城區新居民積分制管理并符合入學要求,確需在鹿城區就讀的適齡兒童。
(四)非鹿城區戶籍,父母在2020年7月11日前(含2020年7月11日)已持有鹿城城區房屋產權一年以上的適齡兒童(該類對象視全區學校學位空缺總額情況進行搖號補錄,額滿為止)。
鹿城區戶籍適齡兒童中有視力障礙、聽力障礙、中高度智力障礙的對象,向溫州市特殊教育學校報名就讀(地址:永嘉縣甌北街道和二村,聯系電話:0577—57677901、57761197)。
公辦小學招生辦法
按照人戶結合、就近入學、惠民便民、統籌安排的基本原則,公辦小學招生辦法具體規定如下:
(一)適齡兒童戶籍在鹿城區各街道,其父母名下的房屋產權證地點與戶籍地址一致的,到施教區學校報名入學;適齡兒童戶籍在鹿城區各街道,其父母名下的房屋產權證地點與戶籍地址不一致的,按房屋產權地點到相應施教區學校報名登記,學校視招生實際情況予以安排入學,如不能安排則由區招生辦統籌安排。
(二)適齡兒童戶籍在鹿城區各街道,其父母名下無房產,近三年來兒童及其父母、(外)祖父母的戶口登記地、居住地均在(外)祖父母房產處的,該房屋產權證可以作為入學依據,到房屋產權所在地施教區學校報名。
(三)適齡兒童戶籍在鹿城區濱江街道、南匯街道、蒲鞋市街道、大南街道、五馬街道、松臺街道、廣化街道、雙嶼街道原黃龍街道轄區部分,在不符合“公辦小學招生辦法”第一款、第二款的情況下,到區招生辦報名,由區招生辦統籌安排入學;其余街道相關學校原有按適齡兒童戶籍情況招生的政策予以延續。
(四)藤橋鎮、山福鎮戶籍的適齡兒童,原則上在戶籍所在地施教區學校入學。對于確實已經居住在鹿城城區,且其父母持有城區有效入學房屋產權的,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中有關“父母房屋產權地點與戶籍地址不一致”的規定,按房屋產權地點到施教區學校報名登記,學校視招生實際情況予以安排入學,如不能安排則由區招生辦統籌安排。
(五)鹿城區籍合法出國并在國外長期定居的華僑子女,如需在鹿城區就讀小學,監護人為法定第一、第二順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參照鹿城戶籍適齡兒童,憑監護人房屋產權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直接到房產所在地施教區學校或區招生辦報名;監護人為法定第三、第四順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憑監護人房屋產權證及其他證明材料到區招生辦報名,由區招生辦統籌安排。
非鹿城區籍出國并在國外長期定居的華僑子女,如確需在鹿城區就讀小學,監護人為法定第一、第二順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且戶籍在鹿城區、持有鹿城房屋產權者,可憑監護人房屋產權證及其他證明材料到區招生辦報名,由區招生辦統籌安排。
(六)在鹿城區投資、經商、工作并有相關證明材料的港澳臺同胞子女,由區招生辦統籌安排。
(七)非鹿城區戶籍適齡兒童,原則上需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
非鹿城區戶籍適齡兒童,如確需在鹿城區就讀小學,根據《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鹿城區新居民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溫鹿政辦〔2017〕1號)精神,其父母一方已參加鹿城區新居民積分制管理,同時符合省定條件的,可到指定公辦學校報名(省定條件及具體報名辦法見第六條“公辦小學報名方法”第三款“非鹿城區戶籍適齡兒童報名辦法”)。
非鹿城區戶籍適齡兒童,如確需在鹿城區就讀小學,父母在2020年7月11日前(含2020年7月11日)已持有鹿城城區房屋產權證一年以上,在學校學額允許的情況下,作為“缺補生”由區招生辦進行摸底登記,并視學額空缺情況調劑到指定學校就讀。如登記人數小于或等于指定安排學校剩余學額數,則全部予以調劑安排;如登記人數大于指定學校剩余學額數,則進行電腦派位。
(八)廣場路小學、蒲鞋市小學、瓦市小學、城南小學、建設小學、水心小學、南浦小學、百里路小學等施教區內,房產建筑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20平方米以上,領取房屋產權證(包括新購房、買賣、析產、繼承等)須滿三年;建筑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下的,在具備上述條件后,應同時向施教區學校提供適齡兒童自出生之日起的相關生活居住依據,如出生證、戶口簿等。
(九)2015年4月1日之后領取的溫州市實驗小學施教區房產權證,及2017年7月10日之后領取的南浦小學、瓦市小學瓦市校區、蒲鞋市小學龜湖校區施教區房產權證,同一房產三年內只允許有一戶(一對夫婦及其未婚子女計為一戶)家庭子女就讀同一所學校。
(十)房屋被拆遷后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已實際安置未領取房屋產權證的,拆遷協議書、房屋調撥單、房款繳費發票可作為被拆遷人房產憑證,房產地址以安置房屋調撥單為準;房屋被拆遷后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但未實際安置的,原房屋產權證和拆遷協議書可作為被拆遷人房產憑證,房產地址以原房產權證記載的為準。
(十一)營業用房、商業用房、生產用房等使用性質為非住宅類的產權證、報名截止日之后領取的房屋產權證,以及民間契約(協議)不能作為入讀施教區學校的報名依據。
(十二)適齡兒童父母僅與其直系親屬共有的產權,父母持有部分參照普通房產執行。
(十三)溫州市南浦小學、溫州市蒲鞋市小學龜湖校區在執行本實施辦法的同時,執行“鹿城區中小學招生預警公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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