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范本
近幾年醫療糾紛之事時有發生,那么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范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范本1
原告:**,女,19**年11月16日出生,漢族,住濟南市**區**路新村**號樓**單元**室。電話:******
被告:濟南市**醫院,住所地:濟南市******路**號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6****.01元,護理費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元。合計:9****.01元。
2、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3、本案的訴訟費用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治療經過:
20**年**月**日,原告因語言不清、右側肢體無力到被告處就診。經診斷原告患有腦梗死、高血壓病(2級,極高危)等病癥,被告遂將原告收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被告對原告進行藥物治療,其中阿司匹林腸溶片每天0.1克(0.1gqd)。20**年*月**日被告變更醫囑,給原告加服華法林鈉片(進口)每天1.5毫克(1.50mgqd)。
原告于20**年*月**日出院,出院病歷記載的醫囑是:1、合理膳食,監測血壓、血糖。2、繼續口服藥物:阿司匹林0.1gqd,華法林3mg qd(比住院期間的用量增加了一倍),可定10mg qn,倍他樂克1.25 mg bid。
原告出院后按照被告醫囑服藥。原告曾于201*年*月*日主動在濟南**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凝血常規檢查,**醫院要求原告攜帶檢查結果到被告處復查(需要說明的是原告是主動復查,被告出院病歷醫囑中并未要求復查)。被告復查后認為,其檢查結果均在目標范圍內(實際檢測值INR為2.19,已超國際標準比值0.94—1.30范圍),遂囑原告繼續服藥。之后原告第二次攜帶20**年*月*日檢驗結果到被告復查(此時檢測值INR已增至2.29),當被告醫生王**得知原告繼續服用阿司匹林、華法林時,卻突然臉色大變,對身邊的實習醫生說:“誰讓服用阿司匹林的,不是告訴你們停用了嗎,怎么沒有通知家屬?”并囑立即停用阿司匹林,但華法林繼續按照原劑量繼續服用。當得知原告身上出現多處淤血時,王醫生卻說沒關系,注意不要碰著就行了,也未讓原告來醫院觀察治療。原告即按照被告要求繼續服用華法林。20**年**月**日,原告因腦出血到山東**醫院急診,被診斷為右側額葉腦出血并破入腦室,病危,急需手術。但因原告過量服用阿司匹林、華法林20余天,為手術禁忌,山東**醫院只好對原告先進行抗華法林治療(脫水、注射維生素K及輸血)。20**年*月*日山東**醫院對原告進行了右額葉血腫及側腦室穿刺引流術。*月*日原告從**醫院出院后,又先后入住濟南市**醫院和濟南**老年護理院治療。截止到201*年*月底,原告在山東**醫院、濟南市**醫院和濟南**老年護理院花費的醫療費用為11****.01元。目前原告仍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仍住在濟南**老年護理院進行一級護理。
二、被告在治療過程中的主要過錯。
1、華法林鈉片說明書記載:“未經治療高血壓尤其可能導致顱內出血。”;“當治療老年人需特別注意,必需確定病人依從性及病人是否有能力嚴格執行劑量指示服用。在老年人,華法林鈉肝代謝率及凝血因子合成均有所下降,這容易導致華法林鈉的抗凝效果增加,小心地開始治療,需考慮同時服用的其他藥物以防止有害的藥物相互作用。”;“藥品被報告可改變華法林鈉作用增強作用”中第一個就是阿司匹林,說明這兩種藥物相互作用的重要性。原告是老年人,且患有高血壓病(2級,極高危),根據華法林鈉片說明書,對原告使用該藥,應當禁用或者慎用。
2、原告在被告處住院期間,一直服用阿司匹林,在出院的前一周加用華法林,其用量是每天1.5毫克,出院前一天用量一下子增加了一倍即每天3毫克。在此期間,被告一直沒有告知原告服用華法林的禁忌癥以及阿司匹林和華法林一起服用有腦出血的風險,剝奪了原告對治療用藥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3、原告出院后按被告開出的藥物繼續服用,服藥后兩次化驗結果均已超出指標,但被告第一次告知原告繼續服用,第二次當得知原告繼續服用阿司匹林和華法林時,僅是要求原告停用阿司匹林,華法林繼續服用,對原告全身多處皮膚淤血的病癥也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更沒有讓原告住醫院及時觀察治療,導致原告20**年*月**日突發腦出血,而進行急診搶救。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述事實充分證明,被告在對原告進行藥物治療期間,從未告知原告華法林和阿司匹林同時服用的后果風險,剝奪了原告用藥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在兩次復查結果均超出指標范圍的情況下,未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避免危害后果的發生,因此造成原告目前嚴重的損害后果,完全是由于被告診療上的過錯所致。根據《侵權責任法》的上述法律規定,應當由被告承擔全部責任。
三、雙方協商損害賠償的情況
原告從被告醫生王**處得知原告過量服用阿司匹林、華法林導致腦出現的事實后,曾多次找被告協商。被告的急診科主任李*于20**年*月**日給原告出具了《**家屬反映問題回復意見》。但該意見中關于:“已告知患者家屬該治療方案有出血風險,需監測血常規,囑其出院后定期復查凝血常規”的意見完全不實。事實是被告既沒有告知治療方案的風險,也沒有醫囑出院復查。原告曾對該意見中不實的陳述和理由予以反駁。之后雙方進行過協商,于20**年**月*日簽訂了一份協議書。該協議書載明,“乙方(原告)認為:乙方突發腦出血與甲方(被告)醫囑用藥有關,要求甲方承擔賠償責任”;“甲方認為,目前尚不能確認甲方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參與度,因此無法確定賠償數額,建議乙方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最終的協議是:“1、考慮到乙方家庭目前實際情況,甲方暫時為乙方墊付醫療費5萬元;2、乙方收到墊付款后,選擇訴訟渠道解決該糾紛。”據此特向貴院起訴,請求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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