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15年10月21日國務院第10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實施后,受到了社會各界特別是與《條例》有切身利益的流動人口的廣泛關注。

一、《條例》產生的時代背景。
隨著我國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城市間的人口流動不斷加速,部分大中城市的流動人口數量占城市總人口的1/2,但是這部分人口在教育、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難以同當地戶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務,工作和生活面臨諸多問題。為此,黨中央、國務院立足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深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條例》應運而生。
二、《居住證》持有人所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
《條例》規定,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力;對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同時居住證持有人還享有以下六大基本公共服務和七項便利。
六大服務
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七項便利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三、《居住證》的制發機關、申領條件及申辦費用。
《條例》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申辦人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身份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及現居住地址、就讀、就業等證明材料。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應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辦證條件的,公安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對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發居住證的`,可適當延長制發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
四、《居住證》的使用期限。
《條例》規定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同時,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五、相應法律責任。
《條例》制定了約束措施,明確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符合申領條件但拒絕受理、發放;違規收費;泄露人個人信息;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及篡改居住證信息等行為都將給予相應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申辦人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及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證等行為,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權。另外《條例》還針對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或者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住證等行為賦予了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偽造、變造的居住證和騙領的居住證,予以收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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