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舟》,全詩五章,每章六句。為先秦時代鄘國華夏族民歌。這首詩反映了先秦時代漢族民間婚戀的現實狀況:一方面,人們在政令許可的范圍內仍享有一定的性愛自由,原始婚俗亦有傳承;另一方面普遍的情況已是“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非媒不得”(《齊風·南山》),禮教已通過婚俗和輿論干預生活。所以詩中女子既自行擇歡,卻又受到母親的制約。而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反抗,詩中也就表現了青年男女為了爭取婚戀自由而產生的反抗意識,這是一個很新很有價值的信息。
鄘風·柏舟
泛彼柏舟,在彼中河。髧彼兩髦,實維我儀。
之死矢靡它。母也天只!不諒人只!
泛彼柏舟,在彼河側。髧彼兩髦,實維我特。
之死矢靡慝。母也天只!不諒人只
譯文及注釋
譯文
飄來一條柏木船,飄呀飄在河中間。蓄分頭的那少年,實在討得我心歡。誓死不把心來變。我的娘呀我的天,就不相信我有眼!
飄來一條柏木船,飄呀飄在大河旁。蓄分頭的那少年,實在是我好對象。誓死不把手來放。我的娘呀我的天,就不相信我有眼!
注釋
⑴髧(dàn旦):頭發下垂狀。兩髦(máo毛):男子未行冠禮前,頭發齊眉,分向兩邊狀。
⑵儀:配偶。
⑶之:到。矢:通“誓”,發誓。 靡它:無他心。
⑷只:語助詞。諒:體諒
⑸特:配偶。
⑹慝(tè):通“忒”,變更,差錯,變動。也指邪惡,惡念,引申為變心。
鑒賞
舊說多將這首詩與《邶風》中同名之作混為一談,認為是共姜自誓之作。或以為衛世子共伯早死,其妻守節,父母欲奪而嫁之,誓而弗許,作此詩(《毛詩序》);或認為是共伯被弒,共姜不嫁自誓,作此詩(三家詩)。古人稱喪夫為“柏舟之痛”,夫死不嫁為“柏舟之節”,皆原于舊說。而這些舊說多膠柱鼓瑟,實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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