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民事申訴狀范例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調解書,認為有錯誤,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給予復查糾正而寫的司法文書。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檢察院民事申訴狀范例,供大家閱讀參考。
檢察院民事申訴狀范例1
申訴人:鄭xx,男,住xx縣xxx鄉xxx村
被申訴人:鄭xx,男,住xx縣xxx鄉xxx村。
申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xxx)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因其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xx縣人民法院(xxx)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xx縣人民法院(xxx)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認為:“被告(申訴人)于xxx年8月4日毀壞原告(被申訴人)堆徹的沙壩,致使xxx年8月16日發的洪水將原告兩道鐵絲石壩部分沖毀、433棵樹木及林地沖毀,對此造成的損害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明顯是錯誤的。
首先,雖然申訴人的確曾將被訴人“堆徹”的沙壩扒開過一個小口,但被申訴人所謂自己“堆徹”的沙壩并不是其合法財產,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盡管那條沙壩的確是被申訴人“堆徹”的,但并不能說明那就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根據這條規定,任何人都不能隨意在河道范圍內修筑阻水的堤壩,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說,就算有人在河道范圍內修筑了阻水的堤壩,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可以將之毀掉而不必承擔責任。因為法律并不保護非法財產。試想,如果有誰在國家所有的河道上劃一個圈,說圈里邊都是我自己的,誰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樣是不是很可笑?因為古老的圈有運動早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法律基礎!本案的這條沙壩就是這種情況。
其次,被沖毀的兩道鐵絲石壩、433棵樹木及林地也不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一審法院在判決中說明被申訴人與村委會有承包合同,約定承包林地四至之一就是東至河套,想以此說明上述財產是被申訴人合法取得的。根據合同約定,承包林地的確東至河套,但這并不能說明河道也在承包范圍之內。一來河道并不是村委會財產,村委會無權處理;二來四至為東至河套根本就不包括河道,只是河邊的林地而已。所以,那些被沖毀的所謂林地并不是被申請人的合法財產。至于兩道鐵絲石壩、433棵樹木就更是非法財產了。因為這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以及被申訴人與xxx村委會的合同約定,“原告堆徹的沙壩”、“原告兩道鐵絲石壩、433棵樹木及林地”并不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一審法院卻錯誤地認定這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從而導致錯誤地判決申訴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xx縣人民法院(xxx)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一審法院錯誤地認定了本案的事實,也就是將被申訴人的非法財產認定為合法財產,從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判決申訴人承擔復原及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只有合法取得的財產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而本案被申訴人的前述財產的取得既沒有合同的約定,也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本不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那么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做出本案的一審判決,顯然是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被沖毀的沙壩、部分鐵絲石壩、433棵樹木及林地根本不是被申訴人的合法財產,不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而xx縣人民法院(xxx)朝民權初字第968號民事判決卻無視事實,錯誤地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判決申訴人承擔賠償責任。致使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極大地損害。為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特請求貴院根據本案的事實及證據,依法抗訴,以使本案得以重新審判。
此致
xx縣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xxx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檢察院民事申訴狀范例2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xx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xx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xx,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于 xxx6年6月22日作出的(xxx6)xx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xx6年11月8日作出的(xxx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xx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桿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桿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于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桿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桿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并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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