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起訴狀格式技巧
書寫民事糾紛起訴狀有什么格式和技巧?下面就由小編給大家講講關于民事糾紛起訴狀格式技巧,供大家閱讀參考。
■格式
民事起訴書是民事案件的原告,為了維護其民事權益,就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追究被告民事責任的一種書狀。民事起訴書是依法維護民事原告合法權益的重要訴訟文書。
民事起訴書的作用在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必須通過起訴書,把案件的事實記敘清楚,把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講得明白,把起訴的目的和請求告訴人民法院,讓法院了解原告對案件的看法、意見和要求,以便對案件進行審理。正因如此,民事起訴書是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或調解的依據和基礎,寫好民事起訴書對法院了解情況和正確處理案件是十分重要的。
民事起訴書的內容和結構由首部、正文、尾部組成。此外,還有“附項”。
一、首部。1、標題文書上部正中寫“民事起訴書”。2、當事人基本情況。在原告和被告欄目內,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和住址。當事人的書寫程序是:(1)原告,有幾個依次寫幾個。原告如有代理人,就寫在哪個原告的下一行。(2)后寫被告,有幾個依次寫幾個。(3)再寫第三人,有幾個依次寫幾個。原被告如果是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時,就在原、被告欄內寫明單位名稱、地址,再寫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有委托代理人的,注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單位和職務。
二、正文。正文是民事起訴書的主要部分,包括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1、請求事項。即訴訟請求。要簡明扼要地寫出請求法院解決的民事權益的爭議問題,也就是案由。即請求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事項。如請求賠償,償還債務,履行合同等。
2、事實。即雙方爭議的具體問題,要把爭議的起因、經過、現狀、特別是爭議的焦點,具體地寫清楚。敘述案情時,必須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案件事實,敘事要明確,與爭議事實有直接關系的事實,要詳細敘述明白,與案件事實關系不大的,但又必須交待清楚的,可以簡要概括。
3、理由。即訴訟請求的根據,主要是列舉證據,說明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同時根據事實,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分析論證。
總之,寫正文部分時要注意以下問題:a、請求目的必須明確具體。b、提出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c、寫事實和理由時,著重寫爭議的焦點和實質性重點,闡明因果關系,寫過程盡量概括,力避拖沓,空洞;分析必須有根據,引用法律必須準確。
3、尾部。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寫明致送機關,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注明具狀的年月日。
4、附項。這是民事起訴書的附加部分。應具體寫明民事起訴書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范本
起訴狀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原告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被告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案由:交通事故賠償
請求事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1.
2.
……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簽名或蓋章)
__年__月___日
附:一、本訴狀副本 份(按被告人數確定份數);
二、證據 份;
三、其他材料 份。
■寫作要點及注意事項
訴訟俗稱 “打官司”,一個訴訟程序的第一步就是起訴,也就是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而老百姓往往將這一程序稱為 “寫狀子”、 “遞狀紙”。雖然我國法律規定,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在城市里 “口頭起訴”的情況極其少見。
民事起訴書,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書面訴訟請求。
訴訟帶有很強的專業性,牽涉諸多實體和程序問題,委托律師辦理自然是最好。但是由于種種原因,許多案件老百姓還是選擇親力親為,此時他們碰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起訴書該怎么寫?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要點一 明確為什么起訴
老百姓打官司首先要明確一個問題:為什么要起訴?即起訴的原因是什么?是因為感情不合準備離婚,還是別人欠債不還要求債務人還款,或是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要求法院給個公道。從法律上說,就是當事人因何種民事權益被侵害,或因何種事實發生民事爭議而向法院起訴。
起訴的原因直接決定了案件類型,明確為什么要起訴,才能明確起訴的目的和所要達到的訴訟結果。
要點二 掌握相關法律規定
人們常說,要用 “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打官司要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里所提到的 “法律”,既包括如 《民法通則》這樣的實體法,也包括 《民事訴訟法》這樣的程序法。所以,在準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寫民事起訴狀時,了解和掌握相關的法律規定是非常重要的。
我國 《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受理的主要規定是:
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10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108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 《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受理的三條主要規定,掌握和領會這三條法律規定,對于如何寫好民事起訴狀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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