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寫作格式
今天,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民事再審申請書寫作格式,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文書樣式】
民事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在一審、二審中的訴訟地位):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民族 ,職業 ,詳細住址 ,聯系方式(如果是公司、企業等法人組織,須寫明名稱,詳細住所地,法人代表,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格式同上)
原審其他訴訟人:原審其他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格式同上)
申請人 與被申請人 因 糾紛一案,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的( ) 字第 號民事判決(或裁定、調解),向XXX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二、再審事由:
三、申請理由:
四、案件執行情況的說明: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手印)
(公司、企業等法人組織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再審事由注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 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2.申請理由注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 項,并附理由與事項。
相關知識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院是當事人不服的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法院。從訴訟法理看,申請再審案件的管轄法院為專屬管轄。盡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啟動院長發現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但不能再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再審;如果當事人執意為之,不妨將該申請再審行為作為啟動再審程序的發現線索來對待,也就是說可以依據無效訴訟行為轉換原理,將此無效的申請再審行為轉換為一般意義上的申訴行為。
就同一事件在各審級都存在生效裁判的情況下,不要弄錯申請再審的法院。比如說一審判決作出后,當事人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不是上訴無理由)為由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按照撤回上訴處理,如果當事人對一審生效判決不服,則應當向作出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即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再審;如果當事人對準許撤訴裁定不服,則應當向作出該裁定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如果都不服,分別申請再審的,情況就比較復雜,各審各的會出現程序沖突。應當先審對裁定的再審,后審對于判決的再審申請。對于判決的再審申請應當受理的應當中止審理;沒有受理的也應當依法受理,但受理后應當中止審理。駁回對裁定的再審申請的,應當恢復對判決的再審程序;支持對裁定的再審申請的,本案恢復第二審程序審理,原一審生效判決效力已被去除,對該判決已無再審的必要,因此應當終結對判決的再審程序。對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由于沒有上級人民法院,因此應當也只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值得注意的是,在再審理由欄與法院名稱欄之間,應當加上“此致”二字,以免遭人增寫內容,自不待言。
1、附件欄。根據審監解釋第4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據材料。申請再審人認為支持再審訴訟請求所提出的證據,可以備附。有多個證據的,應當分類并編號。對原審所有的裁判文書均應備附。最好不要提交證據原件,提交證據復印件或者其他表現原始證據的材料即可,以免遺失。申請再審人以“新證據”作為再審理由的,則應當在此表明并提交復印件。以“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作為再審理由的,應當附上原審中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書面證據。以“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作為再審理由的,應當附上被撤銷或者變更的法律文書及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的法律文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將正本提交給再審法院外,并應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另具副本,以便法院發送對方當事人。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應使用A4型紙,同時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的一些法院要求申請再審人并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文本內容至少要包括再審申請書、原審裁判文書。文本應當是可供修改的電子文本,不是只讀的圖片文本。
2、具狀人欄。當事人應當于再審申請書的最后部分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的,應當按指印。由于自然人的名章及企業印章容易偽造,為慎重起見,最好不要以蓋章代替自然人或者企業負責人的簽名。有代書人的,也應當表明其身份并由其簽名。
3、時間欄。此處應當寫明制作再審申請書的時間,包括年、月、日,不可將年或者月漏掉。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須知》將此處的時間,指明為當事人向再審法院“遞交再審申請書的日期”,申請人應注意這一規定。
【民事再審申請書寫作格式】相關文章: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wenxue/quanxue/360834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