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要內容節選
導語:
篇一:合同的主要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3、數量: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8、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9、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10、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11、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篇二:合同的主要內容
內容摘要:當事人以程序訂立合同,意思表示一致,便形成合同條款,構成作為法律行為的合同內容。合同條款固定了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成為法律關系意義上的合同內容。合同的內容,從合同關系的角度講,是指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它們主要由合同條款加以確定,有些則由法律規定而產生,如附隨義務。買賣合同的內容主要由當事人約定,除了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旅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以外,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可以就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內容進行約定。
引言:合同也稱為契約。根據一些學者的考證,在我國,“合同”一詞早在2000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廣泛采用。①新中國建立以前,著述中都使用“契約”而不使用“合同”一詞。自20世紀50年代初期至現在,除我國臺灣地區之外,我國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主要采用了合同而不是契約的概念。
合同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買賣合同的內容
(一)標的
標的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買賣合同不規定標的,就會失去目的,失去意義,因此,標的是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標的條款必須清楚地寫明標的物的名稱。
(二)數量
標的物的數量是確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具體條件之一。標的物的數量要確切,應選擇雙方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一般應采用通用的計量單位,也可以采用行業或者交易習慣認可的計量單位。要確認雙方認可的計量方法。同時應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
標的物的`數量屬于買賣合同成立應當具備的必要條款。
(三)質量
標的物的質量是確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具體條件。標的物的質量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標的物的品種和規格,通常指標物的型號、批號、尺碼、級別等;二是標的物的內在品質,通常指標的物應達到其應有的功效,并且不含有隱蔽瑕疵、缺陷等。標的物的質量需訂得詳細具體。
但在一般情形下,欠缺質量條款,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當事人沒有約定質量條款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條以及第62條的第1項補充確定。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買賣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履行期限可以規定為即時履行,也可以規定為定時履行,還可以規定為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還應寫明每期的準確時間。
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還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之一;對于涉外買賣合同糾紛,它是確定法律適用的一項依據。因而它十分重要,應在合同中寫明。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批交付,是交付實物還是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是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事關當事人的物質利益,因此,應在合同中寫明。
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未在買賣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一般并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當事人未約定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條款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第4項、第3項、第5項以及第141條第2款、第160條、第161條補充確定。
(五)價款
價款是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買賣合同應當對價款的數額作出明確的約定,同時對價款的幣種作出約定,對不同幣種之間的匯率作出約定。
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因商業上的大宗買賣一般是異地交貨,便產生了運費、保險費、裝卸費、報關費等一系列額外費用。這些費用由誰支付,需在買賣合同的價款條款中寫明。
該項條款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一般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價款條款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159條補充確定。
(六)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債務,使非違約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對當事人的利益關系影響重大,合同對此應予明確規定。例如對違約所致損害的計算方法、賠償范圍等予以明確規定,對于將來即時地解決違約問題意義重大。當然,違約責任是法律責任,即時買賣合同中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只要未依法或依約免除,違約方就應承擔責任。
對該條款未作出約定的,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違約的,依照《合同法》第九章關于買賣合同當事人違約責任承擔的特別規定以及第七章關于違約責任的一般規定處理。
(七)包裝方式
標的物的包裝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盛標的物的容器,通常稱為包裝用品或者包裝物;二是包裝標的物的操作過程。因此,包裝方式既可以指包裝物的材料,又可以指包裝的操作方式。包裝對標的物起保護和裝飾作用。在某些情況下,包裝還能反映標的物的質量。因此,在買賣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包裝的方式,包括包裝材料、裝潢,包裝物的交付,包裝費用承擔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專業(部)標準執行;沒有上述標準的,可按承運、托運雙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寫明的標準進行包裝。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裝代用品的,應征得運輸部門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產品包裝時必須附有裝箱清單。除國家規定由買受人提供的以外,包裝物由出賣人提供,運輸包裝上的標記由出賣人印刷。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裝物,應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包裝物回收辦法執行;沒有規定的,由買賣雙方商定包裝物回收協議,作為買賣合同的附件。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包裝費用由出賣人負擔,不得向買受人另外收取。如果買受人有特殊要求的,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其包裝費超過原定標準的,超過部分由買受人負擔;其包裝費低于原定標準的,其應降低產品價格。對該項條款未作約定的,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當事人未約定包裝方式條款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156條補充確定。
(八)檢驗標準和方法
合同應對檢驗標準、檢驗期限、憑封單檢驗還是憑現狀檢驗以及對標的物質量和數量提出異議和答復的期限作出明確規定。
對該項條款未作約定的,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當事人未約定檢驗標準和方法條款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61條、第157條、第158條補充確定。
(九)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是指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后,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價款、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方式。買賣合同的結算方式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必須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同時,除國家允許使用現金履行義務的以外,必須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票據結算,當事人對結算方式應當明確規定。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應明確是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為便于結算,合同中應注明雙方當事人的開戶銀行、賬戶名稱、賬號和結算單位。
對該項條款未作約定的,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當事人未約定結算方式條款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61條補充確定。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是涉外買賣合同及跨民族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在涉外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應就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作出明確約定,當事人應當使用約定的文字訂立合同。
對該項條款未作約定的,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成立。當事人未約定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條款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合同法》第61條補充確定。
根據《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3條的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適應角色轉變,扎實開展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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