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囚論① 作者:[北宋]歐陽修
信義行于君子②,而刑戮施于小人②。刑入于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茍幸生④,而視死如歸⑤,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
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余人⑥,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⑦,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⑧。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后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于人情?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
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⑨,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復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⑩;意其必免而復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于天下,于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無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耳,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⑾?不可為常者,其圣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⑿。
【注釋】
①縱囚:釋放囚犯。唐大宗(李世民)貞觀六年(632年)十二月,把三百九十名已判死刑的囚犯釋放回家,并規定于第二年秋天就刑。到時候,縱囚來歸,皆赦之。
②信義:信用,禮義。
③刑戮:刑罰,殺戮。
④不茍幸生:不茍且僥幸地活著。
⑤視死如歸:形容不怕死,把死看得象回家一樣。這里指為了信義,不惜犧牲生命。
⑥錄:取,選擇。大辟:中國古代五刑之一,后指死刑。
⑦難能:難以做到。
⑧期:希望。
⑨冀免:希望赦免。
⑩賊:揣摩,揣度。
⑾常:經常,長久。
⑿逆情:違背人情。干譽:求取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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