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兌〕①徙鄧州②,富人搒仆死,系頸投井中而以縊③為解④。兌曰:“既赴井,復自縊,有是理乎?必吏受賕⑤教之爾!”訊之果然。

【注釋】
①李兌——字子西,許州臨潁(今河南許昌)人。宋仁宗時曾任工部尚書。本篇選自《宋史(李兌傳》。
②鄧州——今河南鄧縣。
③縊——音易(yì),用繩子勒死,吊死。
④解——解釋,借口。
⑤賕——音求(qiú),賄賂。
【譯文】
李兌調任鄧州,有個財主打死了仆人,在他脖子套上繩子投入井中,說是上吊死的。李兌說:“既已投井,又自己再上吊,有這樣的道理嗎?一定是官吏接受賄賂教唆干的!”經過審訊,果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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