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城殺妻案是怎么回事呢?關于顧城殺妻案的是是非非大家是否了解呢?
顧城(1956~1993)殺妻自縊案,驚聳文壇,轟動一時,雖說已遠去17個年頭,新聞成舊聞,但我仍不時縈繞于懷。好幾次借回《英兒》、《魂斷激流島》,因實在太忙,一直未得一閱。拙妻“近水得月”,先閱兩書,顧城、謝燁、英兒、劉湛秋,一個個涉“顧”人物,弄得煞煞靈清。她讀得起勁,感想踴躍,散步時不停地向我傾訴讀后感,尤感興趣于幾個角色的是是非非,撓得我直癢癢,只想“深度介入”,以便與她“深度討論”。“沒有調查研究就沒有發言權”,不讀他們的書,心里沒底嘴上無據,說不得一句有力道的話。
2000年夏,本人復旦博士畢業,忙于自杭調滬,各項寫作任務拋開,反倒得暇一覽閑書。本來,只是出于好奇心,讀完也就完了,所謂與妻“深度討論”也只是辨辨幾位人物之間的道德是非,了解一下這位朦朧詩人的生活內幕與慘劇發生之因。合卷之后,思緒久漾,問號高垂,心潮難平。究竟該如何評說此事呢?究竟該如何擺放我們的道德天秤呢?似乎有點暈眩。與妻“深度討論”未竟,與己“深度辨論”卻成。

當然,首先應該譴責的是顧城,此人實在太自私了!只想得到不想付出,不愿對別人承擔任何責任,以為成名就可享有特權,可以高乎于眾超乎于世,別人都得為自己讓路開道。特別難以接受的是他對自己孩子木耳的遺棄,連基本人性都不具備,普通人的價值標準都達不到,還做什么詩人?問題也就出在這里,顧城確是一位赫赫有名的朦朧詩人。“黑夜給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卻用它尋找光明”。在我剛剛寫完的一本專著中還引用這兩行詩句。可詩歸詩,人是人,總不能一詩成名,人就成了“超人”。從法律角度,顧城殺妻,責任自負,沒得話說。其父顧工(1928~)為子遮丑,或避重就輕或干脆不予論及,心情可以理解,然終究非君子所為。為親者諱,與當代文明標準相悖,尤其具備人文修養的文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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