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災是森林最危險的敵人,也是林業最可怕的災害,它會給森林帶來最有害,最具有毀滅性的后果。小編收集了森林防火黑板報,歡迎閱讀。
森林防火條例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鄂倫春自治旗自治條例》,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旗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災預防和撲救。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 自治旗、鄉(鎮)人民政府必須把森林防火工作列為重要任務,實行統一領導、綜合防治。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自治旗、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和部門、單位領導負責制。
鄉(鎮)長、村民委員會主任、村長,每年要與其上一級行政領導簽定防火責任狀,明確森林防火責任。
林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森林防火聯保責任制。
第六條 自治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各林業局和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保證森林防火設施、設備的完善,增強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能力。
第七條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八條 自治旗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揮部是自治旗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全旗森林防火工作。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揮部設總指揮、副總指揮。總指揮由自治旗旗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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