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fǎ zhì)漢語詞語,是先秦時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張以法治國,看看下面的法治黑板報內容資料吧!
法治黑板報內容資料【1】
“法治”一詞很早就出現(xiàn)在古書中。《晏子春秋·諫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狹于今,修法治,廣政教,以霸諸侯。”《淮南子·氾論訓》:“知法治所由生,則應時而變;不知法治之源,雖循古終亂。”
但有時并非作為一個詞組,如《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趙奢)收租稅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殺平原君用事者九人。”
“法治”與儒家的“德治”相對
法治與人治是根本相對立的,是不同的治國理念。人治強調個人權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與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沒有法治。但要強調,國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為再好的法律與制度都需要人來實現(xiàn)與執(zhí)行。但是,不可以將“人的作用”與“人治”相等同,兩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包含兩個部分,即形式意義的法治和實質意義的法治,是兩者的統(tǒng)一體。形式意義的法治,強調“以法治國”、“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制度及其運行機制。實質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形式意義的法治應當體現(xiàn)法治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實質意義的法治也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運行機制予以實現(xiàn),兩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為基礎,需要民主的力量,而我們的法治卻看上去好像是官方在發(fā)動和推進,民眾似乎處在旁觀者的地位而表現(xiàn)出“被動”和“冷漠”。在理論上如何印證現(xiàn)行法治推行方式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現(xiàn)實的法治實踐中確實存在缺少政府和民眾的有效“互動”。冷靜地思考分析和對“依法治理”現(xiàn)狀的觀察,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缺少這種“互動”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主要原因在于:民眾對于自身的權力不知道,知道不執(zhí)行,執(zhí)行不徹底,導致了21世紀初的這個結果。民眾們在經(jīng)歷義務教育之后,依舊對于介紹法治的課程并不重視,法治觀念、理念很難進入民眾內心。使得法治推動成為看似官方在發(fā)動和推進,民眾似乎處在旁觀者的地位而表現(xiàn)出“被動”和“冷漠”。
而所謂的為“三治三不治”,即“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內”、“治民不治官”。是一種錯誤的說法,因為在我國立法的權力屬于人大,而不屬于所謂的“上”、“外”、“官”,因此這樣說并不符合實際情況。這種情況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依法治鄉(xiāng)”、“依法治村”等依法治理的過程中也體現(xiàn)的淋漓盡致,并不會因為違法者身份而縱容其違法。行政機關并沒有立法權,但是行政權力確實在影響司法,通過各種行政權力對司法權的影響,來擴大其職能和實現(xiàn)其效用。在近一段時間內,輿論以第四權的身份出現(xiàn),掌握輿論資源的人通過各種輿論壓力,對于司法權的影響也日益增大,使得輿論資源所有者與行政權力所有者一道成為影響司法權的人。這種片面的、出于“官本位”或“輿論第四權”思想的“依法治理”嚴重悖離了法治精神和原則。而廣大民眾則處于“被動”的地位,既在客觀上不能有效得知正確信息、行動上介入國家法治實踐,又在主觀上無法正確判斷,更不用提參與和對之加以評價。其深層原因在于人治思想與權力本位思想還在相當?shù)念I域中存在。尤其是在中央提出依法治國的口號之后,各級黨委和政府先后提出的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甚至提出依法治校、依法治村等口號。這種形式主義做法使得依法治國的法治內涵與精神逐步喪失,結果最后演變?yōu)橐婪ㄖ蚊竦恼沃卫碛^。在他們眼里,仍然認為依法治國就是用法律來治理國家,而且存在固有偏見,認為法律只是專管老百姓的,從而形成了法治的表層現(xiàn)象,其真正內涵沒有深刻理解并內化為堅實的信念和外化為行動。因此,“依法治國”成為僅僅理解為依據(jù)大量出自有據(jù)的規(guī)章、政策和法律來治理國家和人民,這種“葉公好龍”式的法治觀是法治非理性的表現(xiàn)形式,是傳統(tǒng)專制主義、人治主義和宗法思想沒有得到徹底清算的典型特征。

法治是依據(jù)法律的治理。法治實際上包含了許多層面的含義,它是指一種治國的方略、社會調控方式,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立的一種治國方略。法治強調以法治國、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亞里斯多德就明確提出“法治應當優(yōu)于一人之治”。
法治還是指一種法律價值、法律精神,一種社會理想,指通過這種治國的方式、原則和制度的實現(xiàn)而形成的一種社會狀態(tài)。
總的來說就是法治包括實質意義上的法治和形式意義上的法治,也就是強調兩者的統(tǒng)一,形式意義上的法治強調“依法治國”、“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制度及其運行機制,實質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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