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
對受過法律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或參加xx組織的;
(2)有危害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言行的;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二)體檢
1.凡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考生,均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2.體檢工作由各地(市)招生辦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思想品德鑒定《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體檢醫院應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3.體檢信息由考生參加體檢所在地(市)招生辦組織錄入、校對、修改、打印,考生簽字確認,形成本地(市)體檢信息庫。成都借考點考生體檢信息采集工作,由拉薩市招生辦負責。
考生必須認真核對本人體檢信息,因考生本人核對失誤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4.軍檢分初檢和復檢。初檢與普通高等學校的招生體檢同步進行,復檢在7月初進行,具體事項另行通知。軍檢按解放軍三總部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準》執行。
5.報考公安普通高等學校考生的身體條件需符合公安部政治部制定的《公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暫行辦法》(公政治[XX]137號)規定的標準。
6.借考生在借考地參加體檢。
7.體檢費由體檢醫院按有關規定收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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