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是在訴訟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按訴訟法的規定,經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專門性問題做出判斷結論的一種核實證據的活動。簡單地說,司法鑒定就是偵查、起訴、審判等訴訟活動中依法進行的鑒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除司法機關內部鑒定機構因業務需要而進行的無償司法鑒定活動之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活動,均為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目前,司法鑒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現出積極探索、穩妥推進的新局面。現筆者就我市司法鑒定工作的發展及現狀、存在主要問題、完善對策建議作嘗試性的探討。
一、我市司法鑒定工作的發展和現狀
**市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較晚、基礎薄弱、規模較小、管理相對滯后。受經濟大環境影響,我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數量少、規模小、項目不全、管理不規范。20xx年黨政機關機構改革時期,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機構管理職能劃入市司法局,但當時沒有對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規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沒有單獨設立司法鑒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為以后的規范化管理和司法鑒定事業發展留下了制約隱患。20x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機構:**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司法鑒定所和黑龍江亞中**分公司司法鑒定所。其中黑龍江亞中**分公司司法鑒定所屬省司法鑒定管理處直管,對**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司法鑒定所的管理實際也是名存實亡。
20xx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出臺以后,隨著管理體制的進一步明確和省廳創新工作積極的影響,市司法局積極宣傳運作,我市的司法鑒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司法鑒定事業才如雨后春筍、蓬勃發展起來。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個種類、9家司法鑒定機構經省廳許可登記、取得司法鑒定執業資格。其中醫學類(法醫臨床)4家;司法會計類2家;工程質量類1家;產權交易類2家。目前,還有2家醫學類機構已向省廳申報司法鑒定執業資格,待省廳審查許可。兩年來,我市司法鑒定機構數量和接受司法鑒定委托數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也穩步加強。今年5月,**市司法鑒定人協會成立,對面向社會服務司法鑒定的管理由單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轉變為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雙管齊下的管理模式。雖然如此,無論是在司法鑒定機構數量和人員規模、業務開展上,還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還是處于后幾位。
二、我市司法鑒定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 司法鑒定機構的部門設置和運行機制亟待規范
首先,當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面向社會司法鑒定機構外,還存在一些鑒定機構或部門,有些是司法機構內部設置的,有些是行政機關的附屬單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機關,公安、檢察及衛生、物價等部門對外服務的鑒定機構各級都有。只要機構成立,不管鑒定人員技術、條件是否合格、齊全,都可以掛牌營業,出具鑒定結論。這種行為和做法明顯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規定。
另外,我市司法鑒定的運行機制也較為混亂。當前,尤其是公、檢、法等不同系統、不同層次的司法鑒定機構之間受理鑒定的范圍不明確,沒有一套科學完備的有關鑒定受理的統一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各系統、各層次的鑒定機構的鑒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著隨意性、混亂性和重復性,也使得司法鑒定工作的秩序出現了混亂,容易對案件的起訴和審理產生負面的效應。
(二)司法鑒定從業人員素質、司法鑒定公信力還需加強
首先,由于法律對從事司法鑒定的機構和人員準入資格要求規定不夠嚴格,所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的社會專業鑒定組織儀器設備標準不等,鑒定人員水平也參差不齊,又因為缺乏嚴密的操作規則和監督制度,難以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鑒定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司法鑒定整體水平不高。由于鑒定機構多而雜亂,難免鑒定人員中有濫竽充數者,特別是依附國家機關的庇護而生存的鑒定機構,其人員素質更令人堪憂,司法鑒定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不高,很難形成鑒定人隊伍的專業化和職業化。
其次,一些鑒定單位或鑒定人為追求經濟利益,曲意迎合一些當事人或辦案人員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鑒定的本意,使司法鑒定結論的公正性、客觀性大打折扣。同時,由于司法鑒定的費用是由當事人承擔,更因為辦案人員按司法鑒定結論就是辦錯了案,承辦人員也不負錯案責任,鑒定人員也缺乏責任追究,所以,有相當部門的辦案人員不是從案件是否確實需要的角度出發委托司法鑒定,而是動輒委托司法鑒定,過分依賴司法鑒定,結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和資源的不必要浪費等弊端。
另外,由于公、檢、法、衛生、物價、勞動等部門都有自己或者聯系的司法鑒定機構,所以,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認為自家的"菩薩"靈。如一起傷害案,公安偵查鑒定為輕傷,檢察審查起訴鑒定為重傷,一審法院作有罪判決后,被告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鑒定為輕微傷作無罪判決。幾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當事人申請賠償又互相推諉,久拖不決,影響極壞。
(三)對司法鑒定人員的管理機制不夠科學、合理
一是司法鑒定人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行政訴訟法》第35條也有類似規定。當鑒定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如何有效地保護、鑒定人無故不履行義務時如何制裁均無法可依,影響了鑒定的法律權威。鑒定機構有權無責,隨意出具鑒定結論。由于對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缺乏法律約束,隨意出具鑒定結論也無相關制裁措施,使得少數鑒定人員收受賄賂,出具偏袒一方的鑒定結論,這在財產評估中表現尤為突出,同一財產,不同機構出具的評估值有時竟會相差幾倍!
二是對鑒定人員沒有健全的培訓和考核晉升制度。健全和實施科學合理的培訓制度,是進行司法鑒定工作的基礎,而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系統的考核晉升制度,則是不斷提高鑒定人員技術水平,使鑒定事業不斷發展的必要途徑。兩者互為聯系,互為影響。幾年來,在技術職稱考核晉升的工作中還沒有形成一套科學的完整體系,晉升標準僅僅以學歷和工作年限為主要參考,客觀上形成了技術職稱晉升還是論資排輩,無水平高低、能力大小、貢獻多少之別,影響了鑒定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和進取精神。同時,司法鑒定管理人員及執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業務技能的提高還需依靠省司法廳或司法部組織辦班培訓,本市沒有師資力量和技術能力。而司法鑒定經費又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省廳或司法部組織的培訓班有時也難以參加,司法鑒定的公信力則難以快速提高
(四)司法鑒定程序規定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主要問題是對重新鑒定沒有具體規定。(1)是否需要重新鑒定無規定。一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常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法院是否準予,沒有標準;(2)重新鑒定的機構如何選擇無規定。實踐中有時出現越申請重新鑒定,鑒定機構的級別卻越低的怪狀,而各鑒定機構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鑒定結論又成為重新鑒定的動因;(3)重新鑒定的次數無限制。一方當事人認為鑒定結論于己不利,就申請重新鑒定,一案多鑒甚為普遍,因鑒定而花去一年半載屢見不鮮。多渠道、多層次的重復鑒定,不僅增大訴訟成本,加重當事人負擔,造成資源浪費,且經常出現鑒定結論相互矛盾的情況,法院對此無所適從,訴訟久拖不決。我市目前對此類問題也沒有明確具體的`制度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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