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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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刑事上訴狀1
上訴人:廖xx,男, 1991年4月10日生,住xx市xx鎮(zhèn)xx村衛(wèi)龍組02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現(xiàn)羈押于xx看守所。
上訴人不服xx市人民法院(20xx)北刑初字第129號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二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一、 公訴機關認定上訴人為自首,一審判決卻因為上訴人對案件的行為性質進行辯解而認定上訴人不構成自首是十分錯誤的
判決書第1頁倒數(shù)第3行至第2頁倒數(shù)第8行:“公訴機關指控,……20xx年9月18日,廖xx到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投案自首…….被告人廖xx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謝瑞萍的事實沒有異議,辯稱案發(fā)時與一輛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后才碰撞到被害人。……”
但第6頁倒數(shù)第11行又認為:“……被告人廖xx在案發(fā)后逃逸后雖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在庭審中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首不成立……”
既然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為自首,且上訴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其碰
撞到被害人謝瑞萍的事實沒有異議”怎么又變成“在庭審中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判決書明顯自相矛盾、前后矛盾,一審法院認定自首不成立,明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是十分錯誤的。
本案中,被告人廖xx在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過程的整個過程,使得案件及時偵破和審判,節(jié)省了司法成本,庭審中亦能:“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其碰撞到被害人謝瑞萍的事實沒有異議”依法應當認定自首。
廖xx辯稱本次交通事故遺漏了其他交通肇事者,是符合客觀真實并有《司法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證實的事實,其認為在疑點未能排除、案件事實未查清前,不應認為是犯罪的辯護瞥見是正確的,是正當行使辯護權,不能因此而否認其自首的成立。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3月26日《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因此,一審判決未認定上訴人自首,在量刑方面沒有考慮自首情節(jié)是錯誤的,請二審法院依法改正一審的錯誤判決,依法對上訴人宣告無罪釋放!
二、 一審判決指控被告人廖登構成交通肇事罪證據(jù)明顯明顯不足
一審判決書:“對于被告人廖xx及其辯護人辯稱本案還有其他肇事者,公安機關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本案的定罪依據(jù)的辯護意見,經查,辯護人提供的廣西公明司法鑒定中心桂公鑒字[20xx]第23號鑒定意見僅證實廖xx身上的印壓(燙)傷痕跡不是其駕駛的輕便摩托車所致,未能證明傷痕為何時何原因造成;證人伍海玲當時不在事故現(xiàn)場,據(jù)被告人廖xx供述其交通肇事后發(fā)后并未告知家人其發(fā)生交通事故及受傷的事情,與伍海玲證明廖xx是因本次事故的被燙傷的證言相矛盾,且伍海玲與廖xx是同居關系,與廖xx有利害關系,因而本院對上述鑒定意見書和伍海玲的證言不予以采納作為本案的證據(jù)使用”……
我們都知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在該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是基于上訴人交通肇事逃逸、另一肇事人逃逸的情況下作出的民事責任推定,是遺漏了另一交通事故參與人的情況下作出的,在公訴人指控上訴人犯罪與一審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嚴重矛盾情況下,公訴人的舉證程度根本沒有達到《刑訴法》
1、公訴機關舉證責任沒有完成
“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jù),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jù)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jù)證明;
(二)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jù),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和程度。
上訴人認為盡管公訴人對此《司法鑒定意見書》有提出異議,但在沒有證據(jù)足以反駁、推翻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有責任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在真?zhèn)尾幻鲿r,只能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判決,而不是作出有罪判決!因此一審判決 “對上述鑒定意見書和伍海玲的證言不予以采納”而判決上訴人有罪明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疑罪從無原則和《刑訴法》第53條、第195條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 (20xx年 ) 第455條等有關規(guī)定,公訴人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沒有申請法院延期審理和重新開庭,也沒有充分證據(jù)推翻《檢驗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法院只能宣布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證據(jù)不足,作出無罪判決!
2、上訴人相信,本次交通事故肯定還有第二個肇事者,上訴人廖xx本身就是受害者之一,上訴人無須自證自己無罪!
根據(jù)20xx年9月18日被告人廖xx投案自首時的.《訊問筆錄》
(第二頁第8行)問: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你怎么處理?
答:我當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在現(xiàn)場受傷昏迷了,后來我被駕駛的摩托車排氣管燙醒了,發(fā)現(xiàn)有人喊......
第三頁倒數(shù)第7行:
問:出事后你受傷沒有?有沒有住院治療?
答:我胸部受傷了,為了不想家人知道我出事后沒有住院治療。
20xx年12月28日被告人廖xx回來接受羈押時的《訊問筆錄》
(第二頁第5行)答: ......碰撞后,我也倒地昏迷了,大躍(約)十分鐘左右,我醒來,我便駕車離開了......
......
問:出事后你受傷沒有?有沒有住院?
答:出事后,我受傷了,沒有住院。
20xx年9月6日證人陸先勝的《詢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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